明溪县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公示(2021年4月16日)
序号 |
处罚事项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处罚决定文号 |
处罚内容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日期 |
做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
救济渠道 |
1 |
明溪县城关绿色家园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案 |
明溪县城关绿色家园诊所 |
明卫医罚〔2021〕2号 |
罚款4800元 |
明溪县城关绿色家园诊所使用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护理工作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2021年4月16日 |
明溪县卫生健康局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者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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