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强制事项
(一)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二)查封、扣押非法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三)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四)代为补种树木。
(五)代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六)代为恢复森林保护标志。
(七)代为捕回陆生野生动物、恢复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原状。
(八)封存、销毁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九)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
(十)查封或扣押违法生产经营的林木种子及其场所、工具、设备和运输工具。
(十一)封存、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十二)代为恢复草原植被。
二、行政强制条件
(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实施;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
(三)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
(四)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
(五)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可采取即时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流程图
(一)、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
注:1、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2、承办机构:局相关职能股站。
3、服务电话:0598-2813582。
4、执法人员:2名以上。
5、监督方式: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法制监督等。
(二)行政强制执行——代履行
注:1、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四条。
2、承办机构:局相关职能科室。
3、服务电话: 0898-2813582
4、执法人员:2名以上。
5、监督方式: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法制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