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农罚〔2023〕8号)

日期:2023-12-06 14:41 来源:明溪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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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福建省明溪县坪埠牲畜定点屠宰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421786911059T

  住所(住址):福建省明溪县城关乡坪埠村山下组

  法定代表人:郑新化

  郑新化身份证件号码:350***********5015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华根

  曾华根身份证件号码:350***********7015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罗联规

  罗联规身份证件号码:350***********501X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制度一案,经明溪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8月13日下午17时许,我局接到明溪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行政违法行为联动举报线索。有人举报在2023年8月13日上午一辆车牌号为闽HJX365货车运输未经检疫的生猪从三明市建宁县溪口镇运到福建省明溪县坪埠牲畜定点屠宰有限公司销售。接到线索后,明溪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福建省明溪县坪埠牲畜定点屠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首先调取了2023年8月13日屠宰场进场的监控视频,监控视频记录车牌号为闽HJX365的货车于2023年8月13日上午12时许到达当事人公司屠宰场,经调查,驾驶员和货主同为陈福山一人。陈福山到达屠宰场后没有工作人员对该批生猪进行进场前的查验登记,陈福山直接将该批生猪卸载了,该批涉案生猪共计11头。陈福山不能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本机关执法人员提取了当日《明溪县牲畜定点屠宰场生猪进场交接登记表》,未发现有该批生猪的进场记录。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照片》,并提取了当日该批生猪进场时的视频监控影像。

  2023年8月14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8月14日下午在明溪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曾华根和货主陈福山进行了询问调查,分别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023年8月22日下午在明溪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对该公司工作人员罗联规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勘验)照片》1份(照片18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明溪县牲畜定点屠宰场生猪进场交接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提取的视频监控影像记录光盘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明溪牲畜定点屠宰场生猪委托屠宰协议》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曾华根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曾华根《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罗联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8.罗联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9.陈福山《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10.《明溪县农业农村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农简罚〔2022〕2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再次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制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之规定。

  2023年9月1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农告〔2023〕8号),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主动放弃了上述权利。2023年12月6日,本机关负责人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内容等进行了集体讨论。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于2022年3月21日发生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给予警告的处罚决定,本次违法行为属于拒不改正,但该批生猪经补检合格,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按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闽农规〔2022〕7号)序号45条“违法程度:一般,情节与后果:拒不改正,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处罚幅度: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给予福建省明溪县坪埠牲畜定点屠宰有限公司,责令停业整顿(时间:2023年12月7日上午7时至12月7日晚上19时);

  2.给予福建省明溪县坪埠牲畜定点屠宰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5000元;

  3.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曾华根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罗联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办理缴款罚款手续。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明溪县司法局,地址: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98号6层,联系电话:0598-2863590);或者六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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