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农罚〔2023〕7号)

日期:2023-08-23 08:22 来源:明溪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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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明溪县伟达家禽脱毛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1MA2YABTK4Q

  经营者:黎春娣

  身份证件号码:35*************546 

  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一案,经明溪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3年5月18日,本机关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明溪县伟达家禽脱毛店开展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从事屠宰家禽活动,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当事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秉着“柔性执法原则”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当事人下达了《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告诫书》(编号:20230518001号),告知当事人需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方可从事家禽屠宰加工活动,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屠宰加工家禽的违法行为。

  2023年5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铺进行执法检时发现当事人仍在屠宰加工家禽,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证信息,当天陪同检查的人员还有明溪县雪峰镇人民政府副镇长李旺根,并对检查过程及结果给予见证。

  2023年5月31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立案,2023年6月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明农责改〔2023〕7号),责令当事人在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之前停止从事家禽屠宰加工活动。同时还送达了《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询问通知书》(明农询通〔2023〕1号),要求当事人在收到询问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携带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到明溪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明溪县雪峰镇金家路70号)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拒绝签收上述文书,执法人员采取留置的方式送达,现场有明溪县雪峰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叶灵清给予见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接受询问调查。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5月18日,明溪县伟达家禽脱毛店的现场检查照片2张,《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告诫书》(编号:20230518001号),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明溪县伟达家禽脱毛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黎春娣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3年5月30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8张和录像光盘一个,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2023年6月7日送达的《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明农责改〔2023〕7号)和《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询问通知书》(明农询通〔2023〕1号),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3年7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农告20237),告知当事人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2023年8月15日,本机关负责人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内容等进行了集体讨论。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当事人从事家禽屠宰加工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活禽交易宰杀及白条禽上市销售管理的通告》(明政〔2022〕12号)文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适用一般行政处罚,同时鉴于当事人长期在该场所屠宰家禽的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且拒不配合调查。按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闽农规〔2022〕7号)序号69“违法程度:一般,情节与后果: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罚幅度: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明溪县司法局,地址: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98号6层,联系电话:0598-2863590;或者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机关地址:明溪县农业农村局(河滨北路749号)  

  联系人:陈如淮、陈志忠,电话:0598-2883516。

 

   

明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38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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