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城建监察大队当场处罚决定书(明城监当罚决〔2023〕2002号)

日期:2023-05-12 15:30 来源:明溪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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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 朱** 
  地址:福建省明溪县瀚仙镇大焦村平下*号
  当事人身份证号码:35042119******2013
  你于2023年5月2日下午,未经审批许可,使用闽G67791重型卡车在明溪县雪峰镇从康乐路(康乐路南侧建设项目北门出)往体育路(康乐路南侧建设项目西门进)运输建筑垃圾2车,共30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和《三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裁量序号11中: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10立方米以上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立即改正,并决定对你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佰元(200.00);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要求你于2023年5月11日前将款交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向明溪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明溪县司法局(地址: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98号)。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
  
明溪县城建监察大队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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