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农罚〔2023〕4号)

日期:2023-05-09 15:49 来源:明溪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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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明溪县福顺养殖场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50421MA329BB2XQ

住所(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盖洋镇村头村村头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景民

陈景民身份证件号码:35*************65X

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9月8日,明溪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执法人员夏剑冰、陈志忠对明溪县福顺养殖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其公司养殖场的药品房、饲料库房存放的兽药、饲料与其在福建省食用水产品合格证/“一品一码”全程追溯系统记录的药品、饲料库存数不一致。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四十七条,向当事人下达了《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明农责改〔2022〕16号)。2023年4月3日上午10时,本机关执法人员陈如淮、陈志忠再次对明溪县福顺养殖场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景民出示执法证件后,在陈景民的陪同下,对养殖场生产过程的投入品、兽药、饲料采购使用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在其公司养殖场的药品房、饲料库房存放的兽药、饲料与其在福建省食用水产品合格证/“一品一码”全程追溯系统记录的药品、饲料库存数不一致。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并对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取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22年9月2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之规定;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明农责改〔2022〕16号)进行整改;2023年4月6日,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3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景民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至此,案件事实调查清楚。

现查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明农责改〔2022〕16号),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勘验)照片7张,当事人在福建省食用水产品合格证/“一品一码”全程追溯系统记录投入品库存、药品采购情况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陈景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5.陈景民《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2023年4月20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农告20234),告知当事人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和《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一条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当事人在认清自己违法行为后,认错态度好,并及时补录生产记录,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4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本决定书到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财务室办理缴款罚款手续。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明溪县司法局,地址: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98号6层,联系电话:0598-2863590;或者六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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