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城建监察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城监罚决〔2023〕3002号)

日期:2023-04-28 11:18 来源:明溪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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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汽车美容店(蔡**),男 ,汉 ,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5042119******0010,住址明溪县城关乡罗翠村下洋**号***室。 
  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3月21日17时05分在河滨南路***号占道洗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照片证据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执法过程照片和摄像若干、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_的规定和《三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三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序号8以一般情节认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占道洗车行为
  2、罚款人民币捌佰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将款交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明溪县城建监察大队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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