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城建监察大队当场处罚决定书(明城监当罚决〔2023〕3001号)

日期:2023-04-11 17:18 来源:明溪县住建局
| | | |
  当事人:**水果店                 
  地址:福建省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号E幢111室                                     
  (单位)于 2023年4月9日14时29分在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号(**水果店)占道经营,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于2023年4月12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佰元;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要求你(单位)于2023年4月26日前将款交至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明溪县城建监察大队

  2023年4月1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