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农罚〔2022〕4号)

日期:2022-08-04 09:25 来源:明溪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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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林建明

身份证件号码:350***********0058

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一案,经明溪县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2年7月11日上午10时许,本机关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到三明市久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在当事人租赁的三明市久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养殖场鸡的育雏产地内的其中一个饲料仓库里发现人用药品包装空盒及剩余药品,具体药品品种如下:(1)阿莫西林胶囊 生产厂家:中诺药业(石家庄)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23964 规格:0.25gX30粒 包装物空盒共5盒,规格:0.25gX24粒 包装空物盒共42盒,剩余1盒未使用;(2)复方磺胺甲唑片 生产厂家:上海新亚药业闵行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1020387 规格:100片/瓶 产品批号20015 包装物空瓶共7瓶,产品批号21019 包装物共6瓶(其中包装物空瓶共5瓶,另一瓶剩余40片)。现场当事人陈述以上药品是用于其中一幢鸡舍850羽育雏鸡的疾病治疗,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经请示本机关领导同意后,向当事人下达了《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明农登保〔2022〕1号),850羽育雏鸡予以就地登记保存,并对现场检查(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同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立案调查,随后执法人员分别对林建明、三明市久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汤俊平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至此,本案调查终结。

当事人上述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明溪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综合执法监督检查记录表1份。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3.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明农〔2022〕1号)1份。

4.林建明《讯问笔录》1份。

5.林建明身份证打印件1份。

6.鸡舍出租协议复印件1份(林建明提供)。

4.汤俊平《讯问笔录》1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6.汤俊平身份证打印件1份。

7.鸡舍出租协议复印件1份(三明市久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这一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之规定。

2022711日我机关向当事人送达《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明农登保〔20221号)。2022715日我机关向当事人送达《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通知书》(明农物处〔20221号)。2022年7月18日,在本机关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对饲喂了人用药品的850羽鸡进行无害化处理。

2022年7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明溪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农告20224),告知当事人给予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

2022年7月25日,本机关负责人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处罚内容等进行了集体讨论。

鉴于当事人对饲喂了人用药的850羽育雏鸡未进行销售,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已认识自己的行为违法,积极配合调查,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参照《福建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闽农综〔2020〕14号)序号49号“违法行为轻微,造成轻微的不良后果的,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处10000元的罚款”之规定。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人民币壹万元罚款(¥1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明溪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明溪县司法局,地址: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98号6层,联系电话:0598-2863590;或者六个月内向明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明溪县农业农村局    

20228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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