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7号提案的答复

日期:2026-03-30 09:32 来源:明溪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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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克晓委员:

  《关于规范建筑工程砂石原材料开采与保障供应的建议》(第7号)已收悉,经由我单位会同工信、交通、发改(协办单位)单位研究,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1、关于推动本地砂石矿山合理开发建议。我县目前无砂石矿山,工程所需砂石大部分依赖外地调运。我县拟在胡坊镇奋发村设立一处花岗岩建筑石料矿,该矿靠近元溪高速胡坊段,方便运输。经过与有关部门审查,该矿矿区符合《福建省明溪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矿区及工业广场未与生态红线、饮用水源、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小区、Ⅰ级保护林等保护区重叠。目前我县正在补充该矿的勘查工程及水工环地质工作,力争今年较短时间内完成地质补充工作,尽快开展该矿采矿权的招拍挂工作,解决我县砂石自给率低的问题。

  2、关于统筹布局区域砂石生产体系建议。我县《福建省明溪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中,按照保障发展需求、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禀赋特征、交通运输情况、区域供需平衡等因素,依法依规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生态公益林、国有林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远离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噪声敏感目标,避开渔塘溪等重点流域保护范围,与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做好建筑用砂石矿山选址。根据明溪县矿产资源情况,对建筑用砂石进行布局,划定4个建筑用砂石开采区块,开采规模需达中型以上,引导建筑用砂石矿集中开采、规模开采。同时对于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砂石的,由明溪县矿协中心负责制定对每个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多余砂石的处置方案,并由县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决定,最终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有偿处置,拓宽砂石原料供给渠道,缓解对外地砂石的依赖度。

  3、关于砂石价格与供应保障机制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及《福建省定价目录》(闽政〔2022〕14号):“仅有交通运输、供水、电力等12类项目由政府定价,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内的项目价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自主调节的”等有关规定,砂石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发改局每月编制1期《明溪重要商品价格监测数据》,在工程建材类含碎石、细砂价格,价格数据来源于《三明工程造价》。

  4、关于规范砂石运输管理建议。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矿山建设时矿山企业安装降尘设备并在后期作业时定期对矿山作业面及矿山道路进行清扫洒水,减少扬尘污染;严格落实车辆密闭全覆盖要求,强制配备密闭装置,确保运输过程无撒漏、无扬尘,未按要求密闭的车辆一律禁止上路行驶。同时,我县成立了道安办,对超矿山运输超载的行为进行检查,有效降低道路安全隐患。

  5、关于推进砂石产业绿色智能化建议。鼓励企业搭建智能化生产管控平台,实现原料投放、破碎筛分、成品仓储、物流配送全流程自动化、智能化管控,减少人工成本,降低生产损耗,提升生产效率;通过智能化设备实时监控生产数据与产品质量,动态调整生产参数,保障产品质量均匀稳定,适配各类建筑工程骨料需求。同时,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实施科学有序开采,对矿区及周边环境扰动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实现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和矿区社会和谐化,促进砂石矿山绿色发展。

  单 位 领 导 署名:

  联系人与电话号码:

  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明溪县自然资源局

  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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