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公安局关于对县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日期:2023-04-07 10:19 来源:明溪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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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结果:C

杨时金代表:

《关于加强机动车强光灯和电动三轮车(摩轿)整治的建议》(第17号)由我单位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 关于加强机动车强光灯整治问题

在城市道路汽车滥用远光灯危害极大,经权威统计,发生在夜间的交通事故中,与滥用远光灯有关的占30%40%。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灯光使用行为,净化道路交通通行环境,保障广大群众的出行安全,我局交警部门采取以下措施整治滥用远光灯行为:

(一)在日常执勤执法及巡逻管控的同时,将重点关注机动车灯光使用情况,一旦发现机动车存在违规加装强光灯、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按照“见违必纠、纠违必处、处罚必严”要求,一律予以拦截、查处。在利用视频监控查处机动车违停等其他交通违法的同时,密切关注机动车使用灯光情况,及时利用视频监控设备采集机动车滥用远光灯行为违法视频。

(二)目前交警警力不足,与实际执法需求存在较大缺口,滥用远光灯执法存在取证难问题,我局将积极向上争取资金采购配置抓拍“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违法行为的新型智能电子设备,将违规车辆通过电子眼进行抓拍处罚。

(三)加强滥用远光灯宣传教育,提醒引导驾驶人要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规范使用灯光,避免由此引发交通事故,切实增强广大驾驶人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

二、 关于电动三轮车(摩轿)整治问题

(一)电动三轮车普遍属违规产品

    1.超标电动三轮车属违规产品,生产商或销售商为达到产品推销的目的,其宣传“倡导新能源”“不用上牌照”“无需驾驶证”的营销方式,误导消费者购买。

2.电动三、四轮车俗称“老年代步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四轮低速电动车,属于道路机动车范畴。

多数产品生产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准入并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未经国家质量检测中心强制性认证。产品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属于一种违规生产、销售行为。

(二)国家不断加强违规电动车管理

1.工信部正在牵头加快制定《四轮低速电动车技术条件》国家标准及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相关政策。

2.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对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中进一步提出严格要求。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是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机动车辆生产销售相关法律法规,停止制定发布鼓励低速电动车发展相关政策,停止制定发布低速电动车准入条件,停止核准或备案低速电动车投资项目,停止新建低速电动车企业、扩建生产厂房等基建项目,停止新增低速电动车车型;已制定发布相关政策的地区,应立即停止执行,正在建设的项目要立即纠正,确保低速电动车产能不增长,待国家出台规范管理政策及规定后再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于2019年3月14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电动自行车新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2019年4月15日起实施。

(三)县公安加大整治无牌电动车的力度

目前,我县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在城区非法上路行驶现象普遍,由于此前国家、省、市均未出台对此类电动车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从生产、销售、登记、办牌、上路等各环节的监管均缺乏法律依据。在日常管理中,因对其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明确依据,且此类车辆使用者多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如一律以无牌无证为由查扣车辆,势必激发社会矛盾,我局交警部门多以纠正和警告为主。下一步,我局将做好以下工作:

1.继续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做好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工作,对符合新国标且经过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均可登记上牌。

2.大力宣传驾驶非法电动车危害性。制作典型事故案例,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方位开展宣传,向广大群众揭露生产企业及销售商的虚假广告,帮助群众分清鱼目混珠的违规代步车,阐明驾驶这种车辆的危害性,消除对“老年代步车”不用挂牌照、不用考驾照、不用担责任的错误认识,使群众增强安全意识、文明交通意识,自愿放弃购买“老年代步车”等违规车辆。

3.积极提请县政府尽快制定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制度;积极提请政府部署开展排查治理,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治非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问题,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非法产品,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从源头整改安全隐患。

感谢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如有不同意见,请与我们联系。

 

单位领导署名 

联系人与电话号码张绍坤  13799171413

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

                

 

                    明溪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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