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建罚〔2022〕7号)

日期:2022-08-31 08:46 来源:明溪县住建局
| | | |
  被处罚人:江露娉,女,汉族,1987年4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0429198704026***,住址:福建省三明市******18幢**室。 
  经查实:福建云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22年6月24日明溪县中山全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投标过程中,和中通南信建设(福建)有限公司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和计算机硬件信息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信息相同,存在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福建云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G101.53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福建云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中标项目金额19603789元5.1‰的罚款,即99979.32元的行政处罚。你系福建云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明溪县中山全民健身中心建设项目投标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G101.53 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处单位罚款数额99979.32元5.1%的罚款,即5098.95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室开具缴款通知书后至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雪峰信用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明溪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明溪县司法局(地址: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98号)。
  你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费用由你承担。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8月29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