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建罚〔2021〕7号)

日期:2021-12-08 10:30 来源:明溪县住建局
| | | |

  被处罚人:福建璟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运营中心X号楼XXX室XXX(集群注册);法定代表人:周XX,职务:总经理。

  罗超,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421022XXXXXXXXXX16,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XXXXXX号X幢。 
  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行政执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G304.12)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对你公司处2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罗超处单位罚款数额8.5%的罚款即人民币1700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雪峰信用社缴纳罚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明溪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明溪县司法局(地址: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98号)。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