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明建罚〔2021〕6号)

日期:2021-12-08 10:20 来源:明溪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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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福建省博诺安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明溪经济开发区XXXXX号;法定代表人:郑XX,职务:总经理。
  林坚持,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350402XXXXXXXX10,住址:福建省三明市XXXXXXXXXXX室。 
  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行政执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G304.12)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对你公司处工程合同价款3805700元的1.7%的罚款,即人民币64696.9元整;对直接负责人林坚持处单位罚款数额8.5%的罚款即人民币5499.24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雪峰信用社缴纳罚款。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明溪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明溪县司法局(地址: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98号)。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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