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地产经纪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1-11-30 15:12 来源:明溪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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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人:明溪幸福百年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黄XX 
  经查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①中介机构、买方、卖方三方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中,无房地产经纪人或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②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参与该宗业务的经办人员在知悉该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后未及时制止、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存量房买卖合同申报表、存量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存量房买卖备案合同、不动产买卖合同、案件询问笔录、增值税发票、税收完税证明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 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Z504.33.3、Z504.37.3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房地产经纪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罚款人民币1万元;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罚款人民币3万元。两项罚款合计人民币4万元的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雪峰信用社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明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向明溪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相关申请材料递交或邮寄至明溪县司法局(地址:明溪县雪峰镇红豆杉支二路198号)。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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