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明溪县政府定价管理涉企收费清单
2025年明溪县政府定价管理涉企收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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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溪县政府定价管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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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主体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服务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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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明溪县公安局 |
机动车牌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3〕178号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不反光号牌8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副,不反光号牌3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40元/副,不反光号牌25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35元/副,不反光号牌25元/副。 2.证照费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证,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机动车驾驶证10元/证,临时行驶证10元/本,临时机动车号牌5元/张,临时机动车驾驶证许可工本费10元/证,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10元/证。 |
机动车牌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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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明溪县自然资源局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1.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80元/件;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10元/本。 |
不动产权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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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 |
闽价商﹝2015﹞36号,明价〔2016〕15号 |
1.居民用水0.85元/吨; 2.非居民用水1.2元/吨。 |
污水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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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主体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服务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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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明溪县城建监察大队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行政事业性 |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2023年版)的通知》闽建城〔2023〕5号,《福建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关于核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4)房字199号)、明价(1994)126号 |
详见闽价﹝1994﹞房字199号,明价﹝1994﹞126号,闽建城﹝2015﹞15号 |
城市道路占用、修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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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明溪县水利局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 |
发改价格﹝2018﹞98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 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闽发改服价函〔2023〕199号)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征占用土地面积1元/平方米或按弃土弃渣1元/立方米计征;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征占用土地面积1元/平方米或按弃土弃渣1元/立方米计征,开采期间,按开采量0.25元/吨计征;取土、挖砂、采石的按取土、挖砂、采石量1元/立方米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排放量1元/立方米计征。 |
水土保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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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明溪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行政事业性 |
财税﹝2019﹞53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4〕347号)闽价﹝2002﹞房133号 |
1.非工业项目的民用建设1000元/平方米; 2.工业项目中民用建设500元/平方米。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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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明溪县人民法院 |
诉讼费 |
行政事业性 |
闽价费〔2008〕145号 |
详见《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闽价费﹝2008﹞145号等 |
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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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溪县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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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主体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服务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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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明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 |
明政〔2006〕13号 |
1.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团体、企业,按上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 2.营业性场所。(1)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以实际住客率计算,按5元/月·床位征收。(2)商场、门市、商店、照相馆、美容美发、酒店、餐馆、小吃店、桑拿中心、普通浴室:①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按0.8元/月·平方米征收;②50-200平方米的部分,按0.50元/月·平方米征收;③200-500平方米的部分,按0.30元/月·平方米征收;④5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0.15元/月·平方米征收。(3)车站、停车场,按0.3元/月·平方米征收。(4)影剧院、歌舞厅、咖啡厅,按0.5元/月·平方米征收。(5)修理场所、废品收购站,按1元/月·平方米征收。(6)室内小商品市场、服装市场、装饰材料市场,按10元/月·摊征收;农贸市场内经营的摊位,按30元/月·摊征收;早市、夜市摊及其它固定、流动摊点、大排档,按2-4元/天·摊征收。 3.交通运输车辆:小型轿车(6座以下)按4元/月·辆征收;中巴按8元/月·辆征收;大客车按10元/月·辆征收;货运车(含农用车、拖拉机)按吨位2元/月·吨征收。 |
垃圾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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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主体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服务内容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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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明溪县公证处 |
公证服务费 |
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 |
详见闽发改服价﹝2021﹞533号 |
公证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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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明溪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
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 |
1.建设工程施工、专项材料设备、EPC总承包和PPP等项目招标投标,根据标的额大小的2000-25000元/宗,由招标单位支付40%、中标单位支付60%; 2.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及其他工程服务类招标投标,根据标的额大小的2000-10000元/宗,由中标单位支付。 |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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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海石油福建新能源有限公司明溪分公司、明溪县天成天然气有限公司 |
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 |
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 |
明发改价格﹝2019﹞225号,三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三明市新建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的补充通知 |
1.新建普通住宅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最高收费标准调整为1900元/户,下浮不限; 2.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按普通住宅收费标准的95%收取,下浮不限。 3.已建老旧普通住宅新增管道燃气和别墅、自建房、非住宅用户管道燃气工程建设费按自愿原则,在双方合同中约定收取。 |
管道燃气工程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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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通长运股份有限公司明溪分公司、明溪县公用型客运服务站 |
车辆站务基本服务收费 |
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 |
1.客运代理费:一级站不超过10%、二级站不超过8%、三级及以下站不超过6%(以当日当次实际票价扣除旅客站务费计提); 2.客车发班费:不超过6%(以当日当次实际票价扣除旅客站务费计提); 3.车辆停放费:按车型分类白天停放分别3-8元/辆,过夜6-16元/辆;包月白天70-190元/辆·月,包月过夜140-380元/辆·月; 4.车辆安全检查费:8.5元/辆。 |
车辆站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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