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23-0600-2016-00011
- 备注/文号:明价[2016]15号
- 发布机构:县物价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6-10-28
明溪县污水处理厂、珩城水业有限公司: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6〕36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抓紧落实居民阶梯水价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6〕21号)的要求,以及明溪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6]29号精神,自2016年12月15日起:
城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居民用水0.85元/吨、非居民用水1.20元/吨。
居民阶梯水价调整为:对已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即每户(表)每月用水量在30吨(含30吨)以内的,按基础水价执行,用水量在30吨以上至35吨的,超过部分的水价按基础水价加价50%执行,用水量超过35吨的,35吨以上的水价按基础水价加价100%执行;未安装一户一表的居民生活用水,暂按基础水价执行。
明溪县物价局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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