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农业农村局 明溪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2〕9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下达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60万元(见附件),该资金属一次性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扶持重点
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一)夯实脱贫人口稳定脱贫基础
1.支持脱贫户(含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自主经营、自主创业,发展特色优势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农家乐”)、森林旅游、电子商务、流通配送等项目,每户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
2.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脱贫户5户以上)带动脱贫户发展生产、稳定就业、每带动1户补助5000元,每个经营主体(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含易致贫返贫监测对象)就地就近就业,每吸纳1个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半年以上)补助5000元。
(二)支持补齐基础设施短板
支持沙溪乡碧州村、城关乡下汴村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每村50万元。主要用于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建设。
二、强化资金监管
有关乡(镇)要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有关规定精准使用资金,加快项目实施和资金拨付,防止资金结余。资金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中选择安排。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有效发挥帮扶项目资金对农户特别是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的带动作用,原则上经营性帮扶项目必须建立联农带农机制。要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度,充分发挥12317平台和12345平台作用,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和福建省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强化监管。要规范项目资产管理,及时将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确保项目持续发挥效益。
附件:1.提前下达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表
2.提前下达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任务清单
3.提前下达2023年度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明溪县农业农村局 明溪县财政局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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