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8-05-10 10:46 来源:明溪县公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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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的政策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省市属驻明各单位:

    《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4月10日县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8 

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大面积低海拔中亚热带基带常绿阔叶林、珍稀名贵材用植物和药用植物种质资源等典型的森林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切实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保护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护区,是指按照国务院批准划定的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在保护区从事保护管理、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拍摄影视照片和生产生活以及进行其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区管理局)统一管理。

第五条  保护区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实施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保护区行政管理,制定管理规则和岗位责任制度;

(三)调查、保护、管理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建立自然资源档案制度;

(四)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及科普教育,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及其责任人;

(五)开展科学研究,保护和发展珍稀动植物资源,探索自然演变规律,维护生态平衡;

(六)在不损害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寻求科学利用与合理开发生态旅游资源的途径;

(七)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保护区群众的生产生活,进行社区共建。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保护区管理协调委员会,成员由县人民政府领导、保护区管理局、县直有关部门和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组成,负责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保护区管理局应当与辖区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和有关部门共同成立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联合保护委员会应广泛联系和团结保护区及周边地区的社区和群众,共同遵守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辖区各乡镇、村和谐发展。

 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乡、村护林防火联防组织,订立护林防火公约,确保保护区防火安全。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警)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当地群众和有关单位扑救。

第七条 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应设立君子峰森林派出所,接受保护区管理局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

君子峰森林派出所的主要任务: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当地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案件。

第八条  县林业、森林公安、环保、发改、财政、住建、国土、交通、水利、农业、科技、旅游、教育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保护区管理局做好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执法检查,对破坏保护区资源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九条  保护区的保护与发展应纳入明溪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妥善处理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关系,促进保护区健康协调发展。

第十条  保护区内的各项建设和乡村规划建设应按照保护区的总体规划和近期、中期建设发展规划进行。未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保护区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第十一条  保护区的建设经费由国家投入为主、地方财政配套解决;保护区的管理经费纳入明溪县财政的预算管理。

保护区管理局可以接受支持热爱自然保护事业的国内外组织或个人的捐赠,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保护区的土地和森林资源依法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林木依法属于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保护区的土地、森林和林木,属国有的,划拨保护区管理。

第十三条  保护区划分三个功能区,即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由保护区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设立标志。

核心区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实行绝对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核心区。因科学研究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须经省林业厅批准。

核心区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在保护管理好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前提下,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以及生态旅游等活动。

第十四条  保护区管理局在出入保护区的主要路口设置检查哨卡,负责对出入保护区的人员进行安全和保护自然资源知识的宣传教育,依法对出入保护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保护区管理局和林业局负责对运入保护区和经过保护区的动物、植物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动植物产品以及上述物品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等进行检疫。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携带疫原体进入保护区。

第十六条  在保护区内禁止捕猎、捕捞和其它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确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野生动物的,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猎捕证。

第十七条  保护区内的珍贵树木和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严格保护,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集。确因科学研究或者特殊情况,需要采集的,必须事先征得保护区管理局同意,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后,实行凭证采集。

采集矿物、岩石、土壤和草药等标本,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凡需进入保护区内(除生态旅游小区外)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进入保护区前,向保护区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进入保护区的日期、人数、活动项目、区域、期限和组织单位或个人姓名、地址等事项。

保护区管理局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应予答复。同意进入保护区的,应规定活动日期、地点和注意事项;不得进入保护区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接受保护区管理局的管理。

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活动结束后应当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活动成果的副本。

第二十条  在保护区的生态旅游小区开展的旅游,其旅游业务由保护区管理局统一管理,所得收入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有关部门投资或与保护区联合兴办的旅游建筑和设施,产权归保护区管理局,所得收益在一定时期内按比例分成,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的隶属关系。

第二十一条 保护区内的人员和进入保护区的人员,都必须爱护保护区自然资源,珍惜自然环境,爱护保护设施。不得在区内丢弃垃圾,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保护区的界碑、标志。

第二十二条 保护区管理局应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科学研究,挖掘潜在的可利用的资源,开展濒危动物和珍稀植物的调查、引种驯化,为保护区的管理与发展探索新的途径。在条件成熟时可建立生物标本馆,为教学实习和生物科研服务。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保护区内野外用火。确需在保护区的实验区野外用火的,用火单位或个人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防火措施,经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野外用火。

第二十四条 保护区边界处延至第一重山内,为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在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筹建建设项目时,应征得保护区管理局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二)擅自取土、爆破、修建坟墓、擅自新开(拓宽)各类林区道路、生产便道以及其他侵占、毁坏林地的活动的;

(三)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的;

(四)擅自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建筑垃圾、弃土等固体废物的;

(五)擅自采脂、掘根、剥树皮、采挖树兜、采挖花草、箍树的;

(六)擅自在文物、树木、岩石或者保护管理设施、设备上刻划的;

(七)未经批准进入核心区的;

(八)未经批准,在缓冲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登山等活动的;

(九)未经批准,进入实验区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登山、旅游参观和采集标本、林副产品的;

(十)经批准进入保护区,但不服从保护区管理局管理或从事科学研究、标本采集活动不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成果副本的;

(十一)未经批准,在实验区内建设各类工程设施的;

(十二)  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的;

(十三) 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妨碍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保护区管理局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君子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明政文)〔201293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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