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3-12-22 09:47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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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局立案调查的明溪县博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67家企业营业执照吊销一案,现已调查终结。因当事人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听证告知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经查,上述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持有关证件,向国家税务总局明溪县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总局明溪县税务局已对上述67家企业发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上述企业逾期仍未改正,遂提请我局予以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和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吊销明溪县博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67家企业的营业执照。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上述企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应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明溪县博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67家企业名单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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