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食安委,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明溪县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溪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2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明溪县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县委、县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县直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协调解决跨部门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明溪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动落实食品安全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全程跟进、结果导向、闭环管理,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调度,压实责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三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承担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工作,通过会议、函件、电话等方式,协调推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重大事项是指:
(一)中央领导同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
(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
(三)省、市、县领导对食品安全工作批示要求;
(四)县食品安全年度工作方案、重点工作安排确定事项;
(五)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食安办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
(六)跨部门重大违法案件查处、重大风险隐患处置;
(七)其他需要督促落实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中央领导同志对食品安全作出重要批示和省、市、县领导对食品安全工作批示要求后,各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按要求及时办理,需要县食安委、县食安办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的,经会议议定后纳入督促落实工作内容。
第六条 县食安委印发全县食品安全年度工作方案和重点工作安排后,各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根据工作任务制定本部门落实方案,明确具体措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联系人。县食安办建立台账,及时调度。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县食安办提交各项任务落实情况。
第七条 对县食安委会议、县食安办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由县食安办发出督办单,各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向县食安办提交工作进展情况。需要长期推进的,应当将落实方案提交县食安办,明确具体措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联系人。
对需要紧急办理的事项,应当按会议议定的时限要求提交办理情况。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粮储局)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本部门认定的重大或挂牌督办案件时,涉及其他部门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抄送县食安办。接收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调查处理,在结案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提交县食安办。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卫健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粮储局)等有关部门在风险监测中,发现可能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将风险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并抄送县食安办。接收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处置,并将结果抄送县食安办。对风险监测结果需要开展应急风险评估的,由县卫健局组织开展应急风险评估工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各相关部门依据评估意见和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切实控制风险。对评估中出现的跨部门重点难点问题,需要提请县食安委、食安办研究、协调的,按程序报送。
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督办的事项可向县食安办提出,县食安办视情决定是否需要发出督办单。
有关部门办理督办单的要求,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打私查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依法处理,并将处置情况抄送县食安办。
第十一条 县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在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的食品安全问题线索,风险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经本部门研判认为可能引发重大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应当向县食安委报告,抄送县食安办。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跨部门重点工作,由县食安办跟进了解情况,适时调度推进。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按照明溪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食安办定期汇总全县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的督促落实情况,向县食安委报告,并纳入向县委、县政府年度报告内容。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向县食安办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完成时限,抓紧推动落实。
第十五条 各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