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明溪县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2-12-14 15:10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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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食安委,县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现将《明溪县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溪县食品安全委员会
  2022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明溪县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县委、县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县直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工作任务,协调解决跨部门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办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明溪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动落实食品安全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全程跟进、结果导向、闭环管理,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调度,压实责任,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三条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安办)承担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工作,通过会议、函件、电话等方式,协调推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重大事项是指:
  (一)中央领导同志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
  (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
  (三)省、市、县领导对食品安全工作批示要求;
  (四)县食品安全年度工作方案、重点工作安排确定事项;
  (五)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安委)、食安办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
  (六)跨部门重大违法案件查处、重大风险隐患处置;
  (七)其他需要督促落实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中央领导同志对食品安全作出重要批示和省、市、县领导对食品安全工作批示要求后,各部门应当依据职责按要求及时办理,需要县食安委、县食安办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的,经会议议定后纳入督促落实工作内容。
  第六条  县食安委印发全县食品安全年度工作方案和重点工作安排后,各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根据工作任务制定本部门落实方案,明确具体措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联系人。县食安办建立台账,及时调度。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县食安办提交各项任务落实情况。
  第七条  对县食安委会议、县食安办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由县食安办发出督办单,各有关部门应当在30日内向县食安办提交工作进展情况。需要长期推进的,应当将落实方案提交县食安办,明确具体措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联系人。
  对需要紧急办理的事项,应当按会议议定的时限要求提交办理情况。
  第八条  县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粮储局)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本部门认定的重大或挂牌督办案件时,涉及其他部门的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抄送县食安办。接收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调查处理,在结案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提交县食安办。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卫健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发改局(粮储局)等有关部门在风险监测中,发现可能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将风险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并抄送县食安办。接收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处置,并将结果抄送县食安办。对风险监测结果需要开展应急风险评估的,由县卫健局组织开展应急风险评估工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评估结果。各相关部门依据评估意见和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切实控制风险。对评估中出现的跨部门重点难点问题,需要提请县食安委、食安办研究、协调的,按程序报送。
  有关部门认为需要督办的事项可向县食安办提出,县食安办视情决定是否需要发出督办单。
  有关部门办理督办单的要求,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打私查获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依法处理,并将处置情况抄送县食安办。
  第十一条  县食安委有关成员单位在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的食品安全问题线索,风险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经本部门研判认为可能引发重大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应当向县食安委报告,抄送县食安办。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跨部门重点工作,由县食安办跟进了解情况,适时调度推进。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按照明溪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县食安办定期汇总全县食品安全重大事项的督促落实情况,向县食安委报告,并纳入向县委、县政府年度报告内容。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在办理过程中,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当向县食安办书面说明情况,并明确完成时限,抓紧推动落实。
  第十五条  各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相关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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