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

日期:2022-12-14 14:55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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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单位:

  为打好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收官战,全面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持续整治农村地区(含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下同)假冒伪劣等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农村居民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摸清底数基数,强化风险排查
  严格主体资格审核,摸清经营场所是否发生变化,食品经营实际情况与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是否保持一致,切实加强农村地区食品经营许可(备案)管理工作。结合“守查保”行动,进一步排查农村食品生产经营风险隐患,重点排查超范围经营、“两超一非”、制售“三无”食品、假冒食品、劣质食品、过期食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黑工厂”“黑窝点”和“黑作坊”。对农村学校(托幼机构)、小餐饮、农家乐主体资格、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加工和服务场所卫生状况、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加工制作、食品原辅料进货查验等情况,以及农村流动厨师登记备案、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等制度落实情况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加大执法合力,严格溯源追踪
  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布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福建省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确定农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等级、监管频次,实施监督检查,及时清除风险隐患。要严格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检出禁用农兽药、农兽药残留超标等问题,务必认真开展溯源追踪,涉及源头种养殖环节的问题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农业农村部门,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形成案件闭环。
  三、鼓励试点探索,促进转型提升
  鼓励支持“三小”(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在固定场所或指定的区域、时段生产经营。探索建设农村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区,促进小作坊规范发展和转型升级;督促农村食品小摊贩、小餐饮具备满足食品安全必备的场所和设备,做到生熟分开、干湿分区、“三防”完备,食品与非食品分区摆放,保持干净卫生的经营环境。开展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以点带面,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经营行为,纳入乡村振兴重点帮扶的乡镇,今年11月底前要完成1个以上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其他乡镇将在明年全面铺开,示范店创建标准详见附件。
  四、强化综合治理,推进社会共治
  要充分发挥“食安办”的综合统筹协调作用,将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指标,推动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一要坚持边打击、边规范、边提升,大力推进乡、村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包保任务,不断提高农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二要紧抓乡镇综合执法改革契机,补齐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队伍短板,加大“三小”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农村食品安全协管员(网格员)队伍,织紧织密农村基层监管网。三要采取农村消费者喜闻乐见的方式,各监管所每年至少要开展1次以上农村食品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农村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水平和防范维权意识;要落实食品违法行为线索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导和鼓励广大农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
  五、对标工作要求,建立长效机制
  农村食品安全事关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乡村振兴大局,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市场监管所要联合农业农村、公安、商务、供销社等部门,认真对照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整治行动工作要求,逐条细化,落地落实,并及时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管用长效的经验做法,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机制,常态化抓好农村食品安全问题整治工作,切实提升农村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附件:明溪县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明溪县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落实《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联合开展农村市场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能力提升行动的通知》(明市监食流〔2022〕12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经营行为,巩固和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现就开展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创建范围
  全县农村地区注册经营的食品销售者,包括食杂店、经营食品的商场、超市等食品经营门店。
  二、创建标准
  (一)经营主体合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经营备案,经营的食品品种与许可(备案)项目一致,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整齐悬挂或者摆放。
  (二)环境卫生整洁。符合食品经营场所和设施要求,店容店貌整洁卫生,布局合理,通风、明亮;经营设施齐全,上架食品摆放整齐、陈列规范美观。
  (三)人员管理到位。有专人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对经营制售类食品、销售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并每天进行岗前健康状况检查。
  (四)严把进货渠道。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索取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备案)、食品合格证明及供货凭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采购无合法来源或无法追溯来源的食品,确保食品货正源清;做好进货查验和记录工作,做到索证索票齐全、项目记录完整、装订规范整齐,并应按规定期限保存;鼓励实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工作。
  (五)规范销售行为。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不销售法律法规禁止的各类食品;食品分类分架、离墙离地放置,做到食品区域和非食品区域分开、生鲜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特殊食品、散装食品等销售管理符合规范要求,建立问题食品处置制度。
  (六)开展自我承诺。开展放心食品自我承诺,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承诺内容;开业以来无重大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三、创建目标
  2022年11月8日,今年各监管所至少完成1个示范店创建,其中纳入乡村振兴重点帮扶的乡镇要试点完成1个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截至2023年底全县每个乡镇至少要完成1个以上示范店创建。
  四、工作步骤
  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工作由各监管所组织实施推荐,县局食品股组织评选、考核验收、公示授牌等步骤开展创建活动,对通过验收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由县局授予“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流动牌匾。2022年创建试点工作,各单位要在前期开展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规范整治的基础上,先行先试,加快推进,总结经验。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常态化开展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是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经营行为的具体举措,是巩固和提升农村食品安全治理水平的重要内容。各监管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序推进,不断提升农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营造氛围。各监管所要加强宣传,充分发挥示范店的以点带面作用,树立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的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良好形象,并积极为申报参评单位提供政策、信息、培训等支持,引导更多的农村食品经营者参与评选活动。
  (三)加强指导。各监管所要以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为核心,指导参评单位对标对表开展评选活动。县局食品股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组织对参评经营店进行考评验收,得分9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拟命名“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的名单县局要通过门户网站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四)动态管理。各监管所对已命名的“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每年要组织复查一次,对一般性问题要限期整改,对不再符合评选标准以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示范店要建立退出机制,撤销荣誉,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各监管所每年底将《三明市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汇总表》OA报送县局食品生产流通安全监管股(马紫玲工号)。

 

附件:1.三明市农村食品规范化经营示范店标准
    2.三明市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申报表
    3.三明市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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