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4-27 11:31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局机关各股(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食盐安全监管,规范和整顿食盐市场秩序,根据《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明市监食流〔2022〕4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预防为主、严格监管、促进整改、标本兼治”的原则,以经营资质合法、产品质量合格、索票索证齐全、无违法违规行为等标准,通过建立常态化、长效化监管机制,督促食盐经营者强化主体责任意识,规范食盐市场秩序,保障食盐质量安全。
  二、主体对象
  (一)流通经营环节:本省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省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取得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跨省经营食盐自建分公司、销售网点和委托的第三方物流配送企业;食盐零售经营者、食盐配送经营者等。
  (二)使用环节: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加工企业及其他用盐企业(单位)等。
  三、主要措施
  (一)规范食盐跨区域经营管理。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依法依规设立仅销售食盐的跨区经营分公司时,可凭借总公司批发资质办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不得将分公司食盐定点批发资质作为前置条件。开展食盐电子商务的食盐销售主体应当具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督促其在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持续督促辖区内开展跨省经营食盐业务的食盐定点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上一季度食盐销售情况告知省市场监管局。
  (二)加强合格碘盐安全监管。为确保辖区合格碘盐覆盖率,严格要求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销售者执行我省食盐碘含量相关国家标准,在我县销售的加碘食盐应当符合我省食盐加碘浓度标准25mg/kg,允许波动范围为±30%(即18-33mg/kg),引导商超在食盐销售处醒目位置张贴碘浓度标识并动态更新。
  (三)强化未加碘食盐经营监管。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我省小包装未加碘食盐供应商遴选结果的函》(闽工信函融合〔2022〕63号)和《关于做好小包装未加碘食盐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融合〔2022〕42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公开遴选确定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为我省小包装未加碘食盐供应商,供应限期5年,有效期至2027年底,并已在其官网公布福建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我省的销售网点。其他未通过遴选的食盐供应商不得在我省经营销售未加碘小包装食盐。各监管所应立足岗位职责,做好辖区未加碘食盐安全监管。
  (四)严格落实索票索证制度。食盐批发企业应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的规定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食盐配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同时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要求,以获证企业的名义做好“一品一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主动向食盐销售、使用单位出具追溯凭证,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时应查验资质,索取、保存合法有效凭证。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高度重视,加强与市盐政辅助执法大队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好盐政执法辅助队伍作用。盐政执法辅助人员要主动作为,积极配合我局开展食盐监管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打击违法行为。坚持问题为导向,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商超、食杂店、餐饮店为重点检查对象,督促食盐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要加大案件线索处置力度,推动食盐安全监管工作扎实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加大食盐安全科普宣传力度,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食盐生产经营主体的守法经营意识,引导食盐生产经营者从合法渠道购进食盐,并索取相关合法有效凭证,规范经营。
  (四)认真总结工作,及时报送信息。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挖掘工作亮点,对监管中的突发事件和大要案应及时上报。请各监管所于12月20日前将整治情况及《食盐安全监管情况统计表》(附件1)报送至食品股。
 
  附件:1.食盐安全监管情况统计表
      2.《关于我省小包装未加碘食盐供应商遴选结果的函》(闽工信函融合〔2022〕63号)
      3.《关于做好小包装未加碘食盐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融合〔2022〕42号)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