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1-03-29 15:03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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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和三明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意见》(明委发〔2019〕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认真做好存量企业清理工作,通过集中清理整治,吊销一批长期未经营企业,夯实信用监管基础。我局将对连续2年以上(含两年)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开展集中批量吊销。通过清理,唤醒一批、规范一批、吊销一批,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吊销范围

  连续2年以上(含两年)未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库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又连续六个月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内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其中股权被冻结或出质的企业,司法机关正在债权债务清算企业、涉及刑事案件企业,涉及烂尾工程企业、已经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企业暂不吊销。

  二、清理吊销的工作程序及完成时限

  (一)开展前期准备工作(2021年4月6日前完成)

  对连续2年以上(含2年)未年报企业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进行梳理,剔除暂不列入清理范围的企业名单,作为启动清理吊销程序的重点对象。以公函形式将名单抄告税务、统计等部门,请相关部门协助核对名单的企业情况并予以反馈。

  在县政府网站发布拟开展清理吊销企业的公告,告知企业被吊销后的法律后果,提醒部分有继续经营意愿的企业尽快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以免被纳入拟吊销对象。

  (二)以邮寄信函方式开展初查(2021年4月13日前完成)

  由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内登记的拟吊销企业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向企业发出提示,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警示相关违法后果。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邮寄无人签收的,可以初步认定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三)组织逐户实地核查(2021年4月28日前完成)

  各市场监管所组织人员对拟吊销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逐户单独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要尽可能地收集企业无在此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证据,如现场拍照留存,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并请证人在现场检查记录上签字等。

  现场核查时,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能够取得联系的企业,应督促其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对连续2年以上未年报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作为清理吊销对象,由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实施吊销程序。

  (四)进入吊销行政处罚程序(7月30日前完成)

  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其中:

  (1)听证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拟吊销企业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其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听证公告期满前,拟吊销企业完成补报年报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税务部门提供拟吊销企业已补办纳税申报的信息的,办案部门应将该主体从拟吊销企业名单中剔除,终止对其的行政处罚程序。

  (3)依法做出吊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及时录入到案管系统。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是净化市场主体的需要,也是提高企业年报率的需要。各单位要紧密配合,齐心协力,明确各环节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员,确保按步骤按时完成。

  2.争取部门支持。主动加强与税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赢得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在清理吊销结束后,要及时将吊销处罚决定书及相关企业名单抄告相关部门,以供部门间实施联合惩戒和加强后续监管。

  3.密切配合协作。清理长期未经营企业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股(室)、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树立大局意识,加强配合,密切协作。清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向对口的信用监管股、登记注册与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等商议解决。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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