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6-11 17:01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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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管所,局机关各股(室),各直属单位: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增强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提升市场竞争能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局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宣传引导。各单位要利用企业设立登记、日常监管、案件查处等时机,通过开展主题宣传、走访调研、问卷调查、宣传培训、座谈交流、典型案例解读等方式,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宣传引导,普及商业秘密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基本要求、维权救济等常识,增强经营者维权主体意识。为确保宣传成效,各市场监管所和网监股等相关股室从6月15日开始,要组织开展一次商业秘密保护集中宣传月活动,围绕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采取发放宣传资料、上门宣传、座谈交流等方式,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宣传力度,指导经营者加强对《三明市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指引》的运用,努力营造共同重视、保护商业秘密的社会氛围。各市场监管所要将集中宣传月活动开展情况,于7月18日之前上报县局网监股(沈威工号)。

  二、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络员制度。各市场监管所要根据经营者需求,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络员制度,由经营者指定专人作为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具体联系人,通过明确工作职责(《商业秘密保护联络员工作职责》参考样式见附件1),加强沟通联系,强化配合协作,推动商业秘密保护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各市场监管所要按照辖区管理原则,指定相关人员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行政指导人员,加强与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联络员沟通联系,做好商业秘密保护相关业务行政指导服务。

  三、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指导服务站。各市场监管所可结合辖区实际,依托工业园区、企业服务中心、行业协会等机构,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指导服务站(《商业秘密保护指导服务站工作职责》参考样式见附件2),为辖区经营者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提供宣传、咨询、指导、维权等服务,增强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各市场监管所要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指导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加强沟通交流,了解经营者需求,提升对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提示制度。各市场监管所要以辖区重点行业、支柱产业、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为重点,加大日常走访调研力度,及时了解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动态情况,通过发放相关宣传资料或《商业秘密权利保护行政指导建议书》(参考样式见附件3)等,对经营者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方面进行提示提醒,指导经营者健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相关制度和措施,提升商业秘密保护能力和水平。

  五、加大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查处力度。各办案单位要通过投诉举报、走访调研等渠道,及时了解掌握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线索,加强案情分析研判,加大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查处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一方面,在接待权利人或举报人举报投诉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时,为有利于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要注意了解清楚以下情况:一是要求权利人明确其申请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即“秘密点”;二是权利人拥有其所需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依据及证明资料;三是权利有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采取的保密措施情况;四是权利人认为侵权嫌疑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相关依据及证明材料;五是权利人因此已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损失数额的计算依据和方法等。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信息沟通和交流,强化部门执法联动和配合协作,增强查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执法合力。

  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沟通交流。各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加强上下沟通交流和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与上报,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不断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各市场监管所建立商业秘密保护联络员、商业秘密保护指导服务站和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情况,请于9月28日之前报送县局网监股(沈威工号)。

 

  附件:1.《商业秘密保护联络员工作职责》(参考样式)

  2.《商业秘密保护指导服务站工作职责》(参考样式)

  3.《商业秘密权利保护行政指导建议书》(参考样式)

  

 

明溪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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