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暂行规定的通知

日期:2020-01-06 15:04 来源: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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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督管理所,局机关各股(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6日

  

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内部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局成立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成员会(以下简称“集体讨论成员会”),由局长任主任,分管法规、行政执法、相关业务的副局长、主任科员为副主任,法规股负责人、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人、办案机构负责人为成员。根据案情需要,经主任同意,其他局领导、有关股室负责人或人员、案件经办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三条 对下列以明溪县市场监管局名义立案调查、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市场监管案件(不含拟撤销企业登记的行政处理等非行政处罚类行政行为),应当由集体讨论成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对自然人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合计5万元以上的案件,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办案机构的调查处理意见与案件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

  (五)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等规定,需再次延期的案件;

  (六)减轻处罚的案件;

  (七)不予处罚的案件;

  (八)司法机关、监察机关移交、移送或者督办的案件;

  (九)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一般采用会议形式(集体讨论成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案件经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的,按一致意见决定;形不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局长)决定。

  第五条 除办案机构调查处理意见与案件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由分管行政处罚案件审核机构的局领导提议召开以外,集体讨论成员会会议原则上由分管行政执法的局领导提议,由主任决定是否召开。

  集体讨论成员会会议,原则上由办案机构负责通知参会人员,至少提前会议召开之日1个工作日将《行政处罚案件案情分析报告》等案情汇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发送给有关参会人员。《行政处罚案件案情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违法行为性质及其主要证据与证明事项;3.案件上会集体讨论的原因及需要解决的问题或意见,办案机构的处理意见及依据(含自由裁量的理由);4.办案机构认为需要向集体讨论成员会会议说明的其他事项。

  因办案机构调查处理意见与案件审核机构的审核意见存在严重分歧的案件,由分管案件审核机构的局领导提议,经主任决定召开集体讨论成员会会议的,由案件审核机构负责通知参会人员,至少提前会议召开之日1个工作日将《行政处罚案件案情分析报告》等案情汇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发送给有关参会人员。

  集体讨论成员会成员需要查阅案卷或相关材料的,可以向办案机构提出,办案机构应当及时提供。集体讨论成员会成员阅毕应当及时退卷。

  第六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理是否适当;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第七条 办案机构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汇报案情,不得虚报案情、隐瞒事实或徇私舞弊;集体讨论成员会成员应当认真、仔细审阅《行政处罚案件案情分析报告》等案情汇报材料,对案件提出明确看法,对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提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意见,或者提出自己的具体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八条 重大、复杂案件经过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案件处理意见;

  (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程序不合法、处理不当的案件,建议纠正;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补充调查;

  (四)认为有必要提出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案件审核机构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经所有出席会议的参会人员签字后,交由办案机构入卷。

  第十条 办案机构以及有关业务股室应当严格执行集体讨论成员会会议决定,依法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变更会议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应提交集体讨论成员会重新召开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参加集体讨论成员会会议的人员应当对涉案相关事项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案情及讨论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15年10月15日印发的《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工作制度》(明市监综〔2015〕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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