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明溪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02-25 15:57 来源:明溪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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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雪峰农场: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2号)及《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居保〔2022〕3号)文件要求,现将调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待遇调整标准

  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各市、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提高10元,调整后的基础养老金省定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140元,全省统一标准同步实施。

  二、待遇调整起始时间

  调待起始时间提高部分养老金从2022年1月起发放。

  三、丧葬补助费调整起始时间

  待遇人员死亡注销的丧葬补助金自2022年1月起调整。

  四、部分对象待遇经办处理

  (一)待遇暂停人员不参与本次待遇调整。暂停发放人员待其符合恢复发放待遇条件时由县城居保中心调整待遇标准。

  (二)服刑人员不参与本次待遇调整。对已核实属于 2021年12月31日以前(包含12月31日,下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徒刑或宣告缓刑或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2022年1月1日以后仍在执行的待遇领取人员,县城居保中心应进行暂停处理,待省城居民保中心完成该地区待遇调整参数设置及发放数据调整后,县城居保中心再对以上服刑人员中缓刑或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待遇领取人员恢复其待遇正常发放状态。

  (三)保险关系已注销的待遇领取人员。2022年1月1日至待遇调整前已注销养老保险关系的待遇领取人员,由其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填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人员待遇调整相关资金补发申请表》(附件),由乡镇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初审录入,经县城居保中心审核后,补发其2022年1月至养老金停发当月待遇调整后所增加部分的养老金(重复享受其他社保待遇人员重复享受待遇期间段不予补发),此项资金补发工作原则上应于2022年6月底前完成。


  附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人员待遇调整相关资金补发申请表



  明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明溪县财政局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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