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民政局转发《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三明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日
三明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基础性、普惠型、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建成覆盖全市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市、县两级全面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态调整,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制定落实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二)建立综合评估和探访关爱工作机制。
(三)筑牢公办养老机构兜底服务功能。
(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品质。
(五)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
(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七)推进养老事业产业融合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大政策支持。
(三)强化督导检查。
(四)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
三明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 部门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市人社局 |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机构养老 服务 |
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有偿提供全托照护机构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发改委 |
4 |
居家社区 养老服务 |
培养壮大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有偿提供多样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
5 |
就医便利 服务 |
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就医提供引导等便利,设置专门窗口或优先窗口等绿色通道,全过程实施助老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卫健委 |
|
6 |
老年公共文化、教育、体育服务 |
1.提供更多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2.大力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免费向老年人提供优质教育资源; 3.推进体育公共服务适老化升级,为老年人使用场地设施和器材提供周到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文旅局、教育局、体育局 |
|
7 |
应急处置 保障 |
发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应当通过上门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等方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优先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卫健委、民政局 |
|
8 |
公共设施 适老化改造 |
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和适老化改造。 |
关爱服务 |
市城管局、住建局、卫健委、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市残联 |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9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10 |
健康管理 |
为 |
关爱服务 |
市卫健委 |
|
11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关爱服务 |
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国资委 |
|
服务对象 |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及标准 |
服务类型 |
牵头责任 部门 |
|
12 |
参观公园、景点等 |
积极倡导全市 |
关爱服务 |
市发改委、文旅局 |
|
13 |
高龄津贴 |
1.为8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每人每月增发100元高龄补贴; 2.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年满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200元高龄补贴; 3.其他高龄津贴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人社局 |
14 |
*意外伤害 保险 |
为具有我市户籍的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
百岁以上高龄老年人 |
15 |
*百岁老年人补贴 |
为具有我市户籍的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
16 |
养老服务 补贴 |
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县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17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提供无障碍改造服务。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8 |
护理补贴 |
对具有本地户籍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卫健委 |
19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市人社局 |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20 |
最低社会 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21 |
分散特困 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22 |
集中特困 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23 |
探访关爱 服务 |
面向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市委政法委、文明办,市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健委,市残联、老龄办 |
|
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 |
24 |
*家庭养老床位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
面向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对其居家环境进行适老化智能化改造,提供出行、助洁、起居、卧床、饮食等生活照护以及基础照护、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心理支持、委托代办等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
物质帮助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5 |
集中供养 |
1.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2.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物质帮助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6 |
优先享受 机构养老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
入住养老 机构老年人 |
27 |
*机构责任保险 |
为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
照护服务 |
市民政局、 财政局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8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1.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家庭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的重度残疾人、60周岁及以上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补贴; 2.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财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9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市民政局 |
明台外埠老年人 |
30 |
明台外埠老年人保障 |
1.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件的,在本市长期居住生活的台湾地区老年居民,与本市居民同等享受普惠养老服务; 2.外埠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城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医保结算、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养老服务便利。 |
关爱服务 |
市民政局、医保局、交通运输局 |
备注:1-15项为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项目,16-30项为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项目。带*号的为我市新增的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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