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明溪县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聚集发展若干措施》部分内容的通知

日期:2024-11-14 15:13 来源: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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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省、市驻明各单位::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精神,为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经研究,决定对《措施》部分内容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适用范畴进行修订

  将《措施》第一条“本措施适用于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的种养、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税收及统计关系在明溪县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或联合体)、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人(MAH)等各类主体。”修订为“本措施适用于在明溪县从事生物医药相关领域的种养、研发、生产、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组织(或联合体)、药品(医疗器械)上市许可人(MAH)等各类主体。”

  二、对定义内容进行修订

  将《措施》第二条第一点“加快关键技术攻关。以“高精尖缺”为导向,围绕药物研发关键核心问题、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关键技术及装备,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赋能生物医药产业等方面问题加快攻关,鼓励与北京、上海等地中科院有关院所开展项目合作,对获得省科技厅STS项目立项的企业予以配套资金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按照《明溪县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规定,每年配套支出不超过200万元。”修订为“以“高精尖缺”为导向,围绕药物研发关键核心问题、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中医药关键技术及装备,以及大数据、人工智能赋能生物医药产业等方面问题加快攻关,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对获得省科技厅STS项目立项的企业予以配套资金补助,具体补助金额按照《明溪县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规定,每年配套支出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补充说明进行修订

  将《措施》第八条第三点“享受政策资金奖励的主体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依法纳税。如发现企业品种转移,销售额外流现象,五年内企业从本政策获得的补助或奖励资金将由相关部门原渠道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移除。

  四、新增支持和服务

  为规范奖补资金审核程序,确保各项奖补措施落到实处,新增附件:明溪县XXXX奖补申报表。

  修改的内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时间至2025年12月31日,各相关条款由责任部门(第一责任部门牵头)负责解释。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文字解读:《明溪县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聚集发展若干措施政策》的政策解读

  图解:《明溪县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加快聚集发展若干措施政策》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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