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案例】村民擅自野外用火案

日期:2024-06-26 15:19 来源:瀚仙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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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2023年2月16日,某县林业局接县森林公安局移交陈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案,当事人陈某于2023年1月8日13时左右在田里烧秸秆,火苗将该县下辖3组村民的山林引燃。经现场调查踏勘,烧毁栎树5.6立方米,计41株,失火烧山面积8.53亩,林地类型属防护林林地,县林业局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调查。

  案情警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构成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县林业局责令当事人陈某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责令补种烧毁株数三倍的树木,计123株,给予陈某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增强森林防火意识,杜绝侥幸心理,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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