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7-3000-2021-00015
- 备注/文号:明民〔2021〕42号
- 发布机构:县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11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党(工)委,县级社会组织:
为推进社会组织由数量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高效运作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中的作用,现将《福建省民政厅、中共福建省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省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高度重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全力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要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班子,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提倡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要将党建工作纳入社会组织年度评估中,年检时,县民政局同步检查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评估时,县民政局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纳入评估重要指标。
二、要严格落实社会组织年报制度。社会组织每年应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年度工作情况、财务情况和党建情况,通过年报及时发现社会组织自身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改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要规范必要工作经费发放。有成立正式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需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按党组织隶属关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对成立兼合式党组织的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需经上级党组织批复。专职党务工作者需经上级党组织明确且具体从事党建业务工作。党建工作指导员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两新工委《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闽委两新〔2020〕3号)规定,由上级党组织选派。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专职党务工作者、党建工作指导员选派情况需以正式文件报县民政局备案。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需要的误餐费、县内交通费、通讯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参照省上标准,从社会组织管理费用中列支。差旅费按照《明溪县县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省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明溪县民政局 中共明溪县委非公有制企业和
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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