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政〔2017〕12号
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
《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99号县食品公司、东新路157号县林业总公司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99号县食品公司、东新路157号县林业总公司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于2017年1月18日在县政府网站公示,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被征收人15人次提交的书面意见56条。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及《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部分拟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出的意见,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 关于安置房类的问题
1.关于安置房的建设问题
答复:本次安置房建设地点为县食品公司地块,建设单位为明溪县君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该项目已进入选址意见书办理阶段,待被征收户搬迁后即可动工建设。
2.关于产权调换安置房补差的问题
答复:根据《明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明政〔2017〕8号)有关规定,将协商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补差修改为:“实行‘征一返一’,并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补交安置房差价:框架结构0元/㎡;砖混(木)结构30元/㎡; 木(土)结构50元/㎡”。
3.关于安置房超面积计价的问题
答复:根据《明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明政〔2017〕8号)有关规定,将协商方式的产权调换安置房超面积计价修改为:“以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为基数,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户型,原则上上靠面积不超15㎡(含15㎡)。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含15㎡)以内的部分,按2106元/㎡计价购买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的部分,按4211元/㎡计价购买安置房”。
4.安置房办证的问题
答复:被征收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安置房不动产权证,并按规定自行缴纳相关费用。
5.关于配建杂物间的问题
答复:根据《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项目应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有关规定,住宅停车位的配建不得低于规定的配建标准,本次安置房按照规定设计停车位,不再配建杂物间。
(二)关于征收政策类的问题
1.关于要求杂物间按住房面积计算的问题
答复:杂物间为房屋主体建筑相关的附属建筑,且价格与住宅价格不同,参照周边县市的做法,杂物间面积不计入住宅补偿安置面积,给予货币补偿或置换停车位。
2.关于要求现房安置的问题
答复:我县原有的安置房大多数已被安置,现有完整产权的安置房仅剩畔溪花园6套,被征收人可申请该处剩余安置房,现房安置结束后签协议的被征收人均选择期房安置。
3.关于货币补偿问题
答复:货币补偿实行协商与评估二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协商方式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为:住宅4211元/㎡;杂物间2423元/㎡。协商不成的,被征收人可在评估机构推荐目录中自行选择评估机构,以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4.关于建筑附属物的补偿问题
答复:根据《明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明政〔2017〕8号)有关规定,建筑附属物的补偿按照《明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零星项目补偿标准》协商补偿或者按照征收公告时点,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二、《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情况
《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第三条(即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增加了“但被征收房屋属于以下情况的只作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1)被征收私有房屋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3)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
(二)《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一款(即产权调换方式安置房户型)增加了135㎡的户型,即“安置房有135㎡、120㎡、100㎡、85㎡四种户型”。
(三)《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一款(即产权调换中原则(2)安置房超面积部分的计价方式)修改为“以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为基数,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户型,原则上上靠面积不超15㎡(含15㎡)。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含15㎡)以内的按2105元/㎡计价购买安置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的部分,按4211元/㎡计价购买安置房”。
(四)《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一款(即产权调换中原则(3)安置房的选择办法)修改为“在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通过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五)《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一款(即产权调换中原则(4)中安置房楼层价格调节系数)修改为“在规定的协商期限签订协议并按房屋征收人通知期限内腾房交房的,安置房以住宅安置楼层第6层为中间层(即本层房屋的价格定为均价),第6层以上楼层每增加一层递增20元/㎡计价;第6层以下楼层每减少一层递减20元/㎡计价。底层减120元/㎡”。
(六)《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二款(即产权调换方式中的协商方式选择产权调换)修改为“以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为依据,实行‘征一返一’,并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补交安置房差价:框架结构0元/㎡;砖混(木)结构30元/㎡; 木(土)结构50元/㎡”。
(七)《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二款(即货币补偿方式中协商方式补偿价格)修改为“住宅货币补偿标准为4211元/㎡;杂物间货币补偿标准为2423元/㎡”。
(八)《征求意见稿》第四条第五款(即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认定和处理)修改为“被征收房屋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按《明溪县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试行)》规定进行认定、处理”。
修订后的《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99号县食品公司、东新路157号县林业总公司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明溪县雪峰镇新大路99号县食品公司、东新路157号县林业总公司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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