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9-3200-2023-00005
- 备注/文号:明财〔2023〕76号
- 发布机构:县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06
各股室、局属单位,各有关社会中介机构:
《明溪县财政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已于2023年9月6日经局务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明溪县财政局
2023年9月6日
明溪县财政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结)算评审管理,规范对外委托评审行为,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8〕141号)、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溪县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明政文〔2023〕6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决(结)算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选取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县财政局在开展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及决(结)算评审工作时,将评审业务按规定程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受托评审机构完成项目评审工作后先出具评审报告初稿,经县财政局复核后再出具正式评审报告。
第五条 评审机构或评审机构选派的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或者评审事项有以下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参与被评审项目代建、招标代理、监理、编制预算或招标控制价、评审(审核)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编制决(结)算等相关活动的。
(二)选派的评审人员曾在被评审项目单位任职且离职未满三年的。
(三)选派的评审人员担任被评审项目单位基建、会计顾问或代为办理基建、会计事项的。
(四)与被评审项目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以及其他为保持公正性应回避的事项。
第六条 评审机构承接县财政局在审项目5个及以上的,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评审任务。
第二章 评审机构的聘用及管理
第七条 聘用的评审机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至少3名一级造价工程师(2名土建,1名安装)或具有竣工财务决算经验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二)总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纳税地在三明辖区,且在三明辖区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或竣工财务决算业务二年以上,年检合格,并在三明辖区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具备健全的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齐全;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近二年来没有违法、重大违规执业行为;在开展受托评审业务中接受县财政局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第八条 评审机构选派的评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担任工程专业评审的人员应具备工程造价相关执业资格;担任财务专业评审的人员应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二年及以上。
(三)职业道德良好,近二年来未受到有关部门处罚,通报、纪律处分或者行政(政务)处分。
(四)能够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受托评审任务,并接受明溪县财政局的监督。
第九条 评审机构聘用程序:
(一)聘用评审机构: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聘用8-12家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确定评审机构:按照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评审机构的抽取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从聘用的评审机构中随机产生。财政局成立由分管领导、监督股、评审中心及相关业务股室等工作人员共同参加的抽签小组,在聘用的评审机构中随机抽取具体项目的评审机构。每个项目原则上确定两家候选评审机构,若第一候选评审机构因故不能接受委托,则由第二候选评审机构承担,以此类推。抽选结果经所有参与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三)签订合同:根据抽选结果,县财政局联系中选评审机构并对其选派的评审人员执业资格进行核实后,与中选评审机构签订《对外委托评审合同》。
中选评审机构无故不得拒绝委托评审任务。若中选评审机构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以及其他无法承担此次评审任务的情况,中选评审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向县财政局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条 《对外委托评审合同》签订后,县财政局指定项目负责人将评审资料移交给评审机构,并做好移交目录及登记手续。评审机构在接受任务后,应按合同有关要求组建项目评审组并提交评审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同时指定评审组联系人负责协调评审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未经县财政局批准,受委托的中介机构不得中途撤换评审人员。县财政局项目负责人应按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管理和跟踪评审过程;评审机构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报告需经评审人员及评审机构签章并随项目存档。
县财政局项目负责人在收到评审机构评审报告初稿后,应做好登记手续,确认交付时间,并及时进行复核或转交各专业人员复核,提出复核意见;评审人员在接到复核意见后应按评审流程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造价核对、会商、调整等工作,并及时调整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项目评审结束后(以出具的评审结论经县财政局批复为准),县财政局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对外委托评审费用结算,经县财政局领导审批后通过银行转账付费。
第三章 评审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对受托的评审项目按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具有保留意见的权利,并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委托评审费用。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接受委托后,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等相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明溪县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受托评审任务再委托其他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应遵守国家有关廉政、保密方面的规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县财政局沟通,如有疑问或资料不完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县财政局项目负责人提出,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催报,不得自行与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预(结、决)算编制等单位联系;如需现场勘查或会商等,应征得县财政局项目负责人同意,并在项目负责人组织下进行。在执业过程中对被委托项目的情况、评审结论及商业秘密等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应妥善保管项目评审资料。归档资料包括项目审核结论,报告书及说明,项目的立项性文件,送审工程造价文件及图纸,审核过程中有关重要数据的计算依据、评审和稽核工作底稿以及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第十六条 评审机构申领委托评审费用时应提供正式发票。
第十七条 评审机构应对委托项目的评审质量负责,对所出具的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执业质量负法律责任。
第四章 评审机构评审质量、时效管理
第十八条 评审任务完成后,县财政局项目负责人对评审机构的评审人员、评审时效、质量及合同履行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不合格或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或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取消其参与我县项目评审资格。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提交的评审报告初稿与出具的评审结论相比,如超过合同约定的允许偏差值,经县财政局认定属于评审机构评审质量问题的,按合同约定扣减评审费用,并记入评审不良记录;评审机构如因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根据实际情况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评审机构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交评审报告的,县财政局按合同约定扣罚违约金,直至扣清全部委托评审费用;如有特殊情况,评审机构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提交书面说明。县财政局复核以及预约会商等工作所耗时间,不计入合同约定时间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委托评审机构所需工程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费用参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修订〈福建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及付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8〕141号)规定付费标准的80%计算;结算评审费用由基础费和增加费两部分组成,基础费参照闽财建〔2008〕141号规定付费标准的60%计算,增加费按核减金额的1%计算。具体详见附件《明溪县财政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表》(若省财政厅付费文件变更则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对100万元(含)至300万元的项目结算评审,可采取2至3个项目打包的方式整体委托评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明溪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明财〔2020〕5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明溪县财政投资项目对外委托评审付费标准表》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