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0-1100-2023-00011
- 备注/文号:明政〔2023〕8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20
为有效遏制我县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
我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需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森林防火区
1.常年禁火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油库、炸药库、重要军事设施和革命纪念地为常年禁火区。
2.森林防火区:距离林地林缘30米以内(含30米)为森林防火区。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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