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04100-1100-2023-00011
  • 备注/文号:明政〔2023〕8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20
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的通告
来源:明溪县政府 时间:2023-09-26 15:59

  为有效遏制我县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防火区有关内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

  我县森林防火期为每年9月15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需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森林防火区

  1.常年禁火区: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油库、炸药库、重要军事设施和革命纪念地为常年禁火区。

  2.森林防火区:距离林地林缘30米以内(含30米)为森林防火区。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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