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905-1200-2017-00040
- 备注/文号:沙政〔2017〕43号
- 发布机构:沙溪乡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8-30
各村(居)委会、乡直有关单位:
现将《沙溪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沙溪乡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0日
沙溪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我乡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福建省“十三五”食品药品安全专项规划》、《三明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溪乡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溪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职责,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我乡行政区域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有可能有危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原则。
1.5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 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 2 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5.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 2 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 10 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乡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 100 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V 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乡级行政区域内 2 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 30~99 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乡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成立领导小组
成立以乡长为组长、分管副乡长及相关副职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乡长担任,挂靠沙溪市场监督管理所(人员组成见附件)。
2.2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乡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以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事故村和有关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并及时将情况上报至本级及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办。
2.4 成员单位职责
乡食安办:负责落实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各项工作职责;负责食品生产、流通及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并及时上报至主管部门。
乡农技站: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及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并上报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乡宣传办:组织利用相关网络载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辖区内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
沙溪中、小学:协助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沙溪派出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和事故发生现场的维稳工作。
乡纪委: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
乡财政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
乡环保站:负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并上报主管部门。
乡水利站:负责对水源供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并上报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根据乡应急领导小组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配合。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乡应急领导小组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乡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现场处理组
由乡食安办牵头,会同沙溪市场监管所、卫生院、农技站等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事故防范意见;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示,随时报告案件处理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人员分工合作进行救援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召回或停止经营,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由沙溪卫生院负责,迅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制定救治方案,紧急调用各类医疗物资,指导急救人员开展应急救治工作,力求将人员伤亡降低到最低程度,准确统计人员伤亡数字,及时向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
(4)维护稳定组
由沙溪派出所牵头,加强事故发生地治安管理,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5)宣传报道组
由乡宣传办牵头,会同乡食安办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乡食安办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件专项信息的收集、处理、上报等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和举报制度,设立报告、举报电话(电话0598-2781026、0598-8758396),畅通信息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沙溪卫生院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沙溪市场监督管理所、卫生院、农技站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要配强应急力量,加强人员配置,为事故核实、事故隐患预警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乡人民政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用后补充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设施、设备和物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充足。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3.6 宣教培训
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事故报告与评估、先期处置
4.1 监测预警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分析报告制度,加强食品安全信息搜集与监测,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及时发现事件苗头,早预警、早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蔓延;
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基础数据库、分析预警信息报送系统,对重大、敏感性强的食品安全信息要跟踪监测,建立信息通报、分析研判、先期处置机制。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4)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的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沙溪市场监督管理所(乡食安办)、卫生院报告。
沙溪农技站、市场监督管理所、卫生院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事故举报,应当在 2 个小时内向乡食安办通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沙溪市场监督管理所(乡食安办)应当在 2 个小时内向乡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4.2.3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单位、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补报工作进展。
4.3 事故评估
4.3.1 由乡食安办会同沙溪市场监督管理所、卫生院、农技站等相关监管部门开展先期评估。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乡食安办提供信息和资料。
4.3.2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4 先期处置
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乡食安办以及沙溪农技站、市场监督管理所、卫生院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进行调查核实,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沙溪卫生院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人员、技术支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2)沙溪农技站、市场监督管理所、卫生院等有关部门依法就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查明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3)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沙溪农技站、市场监督管理所、卫生院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对涉嫌犯罪的,沙溪派出所应当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Ⅰ级、Ⅱ级、Ⅲ级的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相应级别响应,乡人民政府要按照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Ⅱ、Ⅲ级)
特别重大(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处置工作在国家、省、市、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
5.2.1 乡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响应
(1)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启动本预案,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故现场。
(2)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国家、省、市、县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成员由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成员单位职能确定。
(3)组织乡直有关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现场处理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维护稳定组、宣传报道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
(4)开通与县应急指挥部、事发村委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5)及时传达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的救援指示,指导事发村委会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5.2.2发生(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村委会应立即向乡人民政府报告,并续报情况;乡人民政府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乡应急领导小组应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到县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各应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迅速赶赴现场,同时立即向乡人民政府和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在县应急指挥部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工作展开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乡人民政府的协调指挥下,采取果断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危害链。
5.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在乡应急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进行。
5.3.1 乡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响应
(1)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乡应急领导小组立即进行调查确认,根据事故确认的结果提出建议或意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是否启动预案。
(2)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指示,启动本预案,领导和指挥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3)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乡(镇)通报情况。
(4)指导事发村委会的应急处理工作,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启动事故现场处理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维护稳定组、宣传报道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
(5)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规定,服从乡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理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理情况报告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6)超出本乡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应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3.2 事发村委会的响应
发生(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村委会应立即向乡人民政府和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续报情况;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指挥先期应急救援行动,直到县应急指挥部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 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理
各村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相应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奖惩
6.2.1 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2.2 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7.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沙溪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郑秀娟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涂 瑞 乡政府副乡长
郭林峰 沙溪派出所所长
邱树生 沙溪市场监督所所长
成 员:廖春盼 乡党政办副主任
叶 灵 乡财政副所长
李晨帆 乡安监站副站长
杨连重 乡计生办主任
汤晓妹 乡综治办干事
杨文霞 乡村建站干事
沙溪市场监管所科员
曾汉章 沙溪卫生院院长
谢阳丰 沙溪中学校长
李书华 沙溪学区校长
连培华 沙溪村委会主任
罗文生 永溪村委会主任
黄俊黉 梓口坊村委会主任
夏观清 碧州村委会主任
吴水华 六合村委会主任
邓卫东 瑶奢村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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