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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SM04101-3500-2022-00020 | 文号 | 明政办〔2022〕27号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生成日期 | 2022-08-24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明溪县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
索 引 号 | SM04101-3500-2022-00020 | ||
文号 | 明政办〔2022〕27号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
生成日期 | 2022-08-24 | ||
有效性 | 有效 | ||
标题 |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内容概述 | 明溪县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溪县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明溪县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明溪县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妥善处理整治过程中各种突出矛盾和利益关系,按照水利部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8号)、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推进全市水电站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明水〔2022〕24号)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生态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统筹生态保护、绿色发展与民生改善,以打造安全、绿色、民生、和谐水电站为主要内容,通过退出老旧等部分电站的方式,引导农村水电站往“社会得生态、河流得健康、百姓得实惠、电站得效益”四位一体方向发展,实现结构转型升级。
二、目标任务
一是《明溪县清理整治核查评估报告》中核定评估为退出类电站(3座);二是装机容量在100千瓦(含)以下的电站(装机容量以审批和备案为准)以及其他无法整改应退出的电站;三是在2022年12月底前依法依规退出的电站。(详见附件2)
三、工作步骤
本方案实施期间为2022年7月至12月底。为确保清理整治任务完成,根据退出电站目标任务要求,成立明溪县水电站退出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及组建退出电站机关指导组和乡镇指导组,制定各阶段工作任务和退出电站补偿标准等,有力推进工作开展。
(一)宣传动员阶段(7月1日-8月31日)。水电站清理整治退出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落实好行业监管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通过动员会议、微信公众号、宣传单、宣传栏等方式,加大退出电站政策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梳理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节点,倒排工期,抓好抓细抓实电站退出工作。
(二)协议签约阶段(8月1日-9月30日)。根据责任分工,乡镇指导组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完成对退出电站协议签订,确保在2022年11月底前落实电站发电设备设施、发电厂房等拆除、安全退出及生态修复等工作。
(三)设施设备拆除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一是由相关乡镇指导组在与水电站签订电站退出协议之后,配合机关指导组先行对退出电站拆除前发电设施进行确认;二是退出电站业主应按规定时间申请注销取水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联网账户及办理有关证明材料,并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拆除相应上网输电线路。同时按要求及时封堵取水口,拆除拦河坝、压力管道、水轮发电机组、发电厂房等发电设施设备。若所在地人民政府认为发电厂房、拦河坝、引水渠道等具有其他用途的,报县乡指导组审定同意后,电站业主应将其产权移交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四)补偿资金兑现阶段(8月1日-12月31日)。到2022年12月31日,应退而未退出的电站,不予补偿,依法依规注销取水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联网账户等,并对拒不退出电站依法依规予以拆除。核查评估列入整改类电站无法按 “一站一策”规定时间整改到位的必须退出电站,补偿标准参照执行。
电站退出补偿标准
(1)停运(或水毁)的水电站(纳入《明溪县清理整治核查评估报告》的电站),补偿标准为1000元每千瓦;(因各种原因已征用或补偿的水电站不再重复补偿,若当时补偿达不到现有标准的,补足到现有标准。)
(2)运行水电站补偿标准为2000元每千瓦;
(3)退出奖励条件和标准:在协议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自行拆除的水电站,验收合格的按10000元每座予以奖励;
(4)其它自愿退出水电站补偿标准参照执行。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有关工作的纪要》(会议纪要〔2022〕61号),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和省综合性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小水电站清理退出。除争取省市补偿资金外,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拨付。
(五)电站生态修复阶段。一是由设计单位编制电站生态修复方案,并由电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电站生态修复方案,开展电站拆除工作和生态修复事宜;二是退出水电站未按协议约定时间自行拆除的,由电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实施拦河坝拆除,封堵取水口,消除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等影响;通过修建生态泄放设施、复绿等,减轻其对流量下泄、河流阻隔、水土流失等造成不利影响。
(六)全面验收销号阶段。严格按照水利部等7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水电〔2021〕39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8号)要求,由县水利局会同县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明溪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水电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对退出电站设施的处置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报告), 真正做到验收一座、销号一座。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成立明溪县水电站退出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县政府分管水利、生态环保领导担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水利局,主要负责水电站退出工作的指导、监督,适时召开联席协调会,收集退出小水电的补助资金、电站拆除、生态修复、各部门履职等相关进度问题。二是组建退出电站机关指导组和乡镇指导组。(1)机关指导组。由县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水利局、明溪生态环境局、明溪供电公司各一名干部组成退出电站机关指导组。机关指导组主要负责督促、指导水电站退出工作,如电站发电设施拆除、注销电站企业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联网账户等。对仍有灌溉功能作用的拦河坝、引水渠道按照水利设施相关规定交由乡镇进行管理维护,同时对拒不退出的电站依法依规予以拆除。(2)乡镇指导组。由各退出电站所在乡镇分管领导、挂包村领导、水利工作站业务人员、村主干等组成退出电站乡镇指导组。乡镇指导组主要负责协调退出电站的合同协议签订、督促电站发电设施设备拆除、资金补偿、安全退出、生态修复等工作。
(二)加强协调推进。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工作时间节点安排,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加强协调联动, 强化指导监督审核,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我县退出电站在2022年12月底前有序退出。
县发改局:负责电价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核查水电站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及本部门相关业务,并督促指导整改。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和督促电网企业暂缓结算电费、办理水电站解网及本部门相关业务。
县财政局:统筹安排水电站清理整治退出工作经费和补偿经费。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水电站用地手续,是否涉及生态红线及本部门相关业务,并督促指导整改。
县水利局:负责核查水电站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情况, 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及本部门相关业务。
县林业局: 负责核查水电站林地手续,是否属于生态红线及本部门相关业务, 并督促指导整改。
明溪生态环境局:依法查处水电站生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负责核查水电站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本部门相关业务,并督促指导整改。
县供电公司:对列入退出类水电站,电网企业按县有关部门审定的退出电站清单和时限,实施接网解列,不再与其结算电费。
县国资中心:负责做好国有电站退出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好宣传工作,与电站业主签订退出补偿协议,落实拆迁工作,确保水电站按要求序时退出。
其他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职责业务工作,确保水电站整改退出到位。县水电站退出领导小组办公室从2022年8月1日开始每半月通报一次各乡镇退出电站进展情况。
(三)强力依法整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法治思维, 按照《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推进水电站退出工作;要合理统筹考虑水电站清理整治涉及的各方利益,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稳定。县纪委监委将依纪依规加大对公职人员人为干涉退出电站行为的查处,坚持做到露头就打、从严处理、并予以曝光,形成震慑。
(四)强化追责问责。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把握小水电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改“窗口期”,对涉及水电站的资产、股权,不得转让、拍卖。将水电站退出工作纳入县党政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河长制工作内容和考核体系,完善全过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退出难度大、问题突出的要挂牌督办;对存在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谎报瞒报和未按期完成退出任务的相关人员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被国家、省级和媒体发现、通报、曝光的情况,将根据问题发生时间、影响范围等具体情况开展履职尽责调查和责任追究。
附件:1.明溪县水电站退出工作领导小组
2.明溪县退出水电站任务表
3.明溪县水电站退出补偿协议
附件1
明溪县水电站退出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陈华伟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王德礼 县政府副县长
童 良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温水木 县政府办主任
温裕强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陈孟亮 县工信局局长
王远明 县司法局局长
张扬伟 县财政局局长
罗 艳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汤炳龙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张 翊 县水利局局长
李 毅 县林业局局长
黄云明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葛厚明 县信访局局长
余 舜 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局长
谢文忠 县国资中心常务副主任
梁垂超 国网供电明溪分公司总经理
田其懋 城关乡乡长
李东维 瀚仙镇镇长
黄 纬 胡坊镇镇长
张 媛 沙溪乡乡长
涂晓彬 夏阳乡乡长
李一帆 盖洋镇镇长
原建发 夏坊乡乡长
曹连祥 枫溪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水利局,县水利局总工程师陈勤新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县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国网供电明溪分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为办公室成员。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者自行替补,不再另行发文。
附件2
明溪县退出水电站任务表
序号 |
乡镇 |
合计 (座) |
核查评估退出电站(座) |
装机容量100 千瓦及以下 电站(座) |
备注 |
1 |
城关乡 |
||||
2 |
盖洋镇 |
1 |
3 |
||
3 |
夏坊乡 |
1 |
1 |
||
4 |
枫溪乡 |
1 |
1 |
||
5 |
沙溪乡 |
1 |
|||
6 |
夏阳乡 |
1 |
|||
7 |
瀚仙镇 |
2 |
|||
8 |
胡坊镇 |
1 |
|||
合计 |
13 |
3 |
10 |
||
附件3
明溪县水电站退出补偿协议
甲方:电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乙方:电站业主
根据《福建省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闽政办 〔2021〕38号)、《三明市水电站清理整治行动方案》(明政办〔2021〕52号)和《明溪县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就 水电站退出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同意将位于 乡(镇) 水电站(装机 )退出运营发电。
二、补偿标准为 元每千瓦,合计 万元。
三、乙方同意在2022年 月 日前注销水电站工商营业执照和取水许可证,并解除上网协议,水电站与电网解列,拆除电站拦河坝、引水管道、水轮机组等设施(有灌溉等其他作用的水渠、堤河坝引水管道等,业主应将其产权移交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并依法缴纳实际产生的水资源费。
四、甲方应在乙方完成电站退出任务后十五日内向小水电退出工作组申请退出验收,由县水利局会同县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三明市明溪生态环境局、供电公司、水电站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对退出电站设施的处置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五、甲方必须协助乙方根据《明溪县水电站退出工作实施方案》退出电站补偿办法及标准等有关条款,持验收意见书向县财政局申请相应的补偿费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有效收款发票后十五日内支付补偿费用。
六、乙方在电站退出拆除设备设施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所有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水利、财政备案一份。
乙方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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