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1-1100-2018-00010
- 备注/文号:明政办〔2018〕21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3-16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明溪县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2年9月印发的《明溪县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明政办〔2012〕116号)同时废止。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明溪县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
目 录
1总则…………………………………………………………………………1
1.1编制目的…………………………………………………………………1
1.2编制依据…………………………………………………………………1
1.3汛期规定…………………………………………………………………1
1.4工作原则…………………………………………………………………1
1.5适用范围…………………………………………………………………2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
2.1组织机构…………………………………………………………………2
2.2县防指组成………………………………………………………………3
2.3组织机构职责……………………………………………………………3
3预防和预警机制…………………………………………………………12
3.1预防和预警信息………………………………………………………12
3.2预案准备………………………………………………………………13
3.3预防行动………………………………………………………………13
3.4响应级别………………………………………………………………13
4响应工作…………………………………………………………………14
4.1总体要求………………………………………………………………14
4.2防暴雨或防洪响应……………………………………………………14
4.3防台风响应……………………………………………………………27
5信息报告及群众反映……………………………………………………36
5.1重大事项报告…………………………………………………………36
5.2群众信息反映…………………………………………………………37
6保障措施…………………………………………………………………37
6.1通信与信息保障………………………………………………………37
6.2支援与装备保障………………………………………………………38
7宣传、培训和演习………………………………………………………39
7.1宣传教育………………………………………………………………39
7.2培训……………………………………………………………………39
7.3演习……………………………………………………………………39
8附则………………………………………………………………………39
8.1通报表扬与责任追究…………………………………………………40
8.2预案管理与更新………………………………………………………40
8.3预案实施时间…………………………………………………………40
附件…………………………………………………………………………41
1.1编制目的
做好暴雨、洪水、台风的防范与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保证防洪抗灾工作有序、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福建省防洪条例》和《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防汛防台风应急预案》《三明市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修订)》《明溪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汛期规定
根据《福建省防洪条例》规定,结合明溪县暴雨洪水及台风影响的特点,确定每年4月1日至10月15日为汛期,其中5、6月为主汛期。特殊情况下,按照省、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汛期。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坚持统一指挥,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应对。
1.4.2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1.4.3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发生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根据本预案启动的应急响应主要用于规范县级的防汛抗灾行动,各乡(镇)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的时间和等级。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明溪县人民政府设立明溪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负责领导全县防汛抗灾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灾工作;有关部门、行业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的防汛抗灾工作。
2.2县防指组成
常务副总指挥:县水利局局长
副总指挥:县人武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县水利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县委宣传部,县效能办、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经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文广局、卫计局、安监局、旅游局、粮食局、供销社、气象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电信、移动、联通明溪分公司、供电公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雪峰农场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2.3组织机构职责
2.3.1县防指职责
(1)统一指挥全县防汛抗灾工作,宣布全县启动、调整、终止防暴雨、洪水、台风应急响应。
(2)在县人民政府和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相关决定、指令,负责发布有关通知、指令。
(3)组织召开县防指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参加的防汛抗灾工作会议,分析评估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安排部署防灾救灾工作,制定防灾救灾应急措施。
(4)负责及协调中小型水利工程调度,下达抗洪抢险救灾、小型水库泄洪等调度命令,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5)组织协调应急队伍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动员社会参与,指导灾区恢复重建。
(6)组织气象、水利、国土等相关部门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分析会商暴雨、洪水、台风发展趋势,提出防御部署意见。
2.3.2县防汛办职责
(1)及时掌握汛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向县政府、县防指有关领导报告并对外发布汛情、灾情。
(2)提出防暴雨、洪水、台风的目标、重点和措施等建议意见,为县防指提供决策依据。及时传达县防指的指令,完成交办任务,督促各项防暴雨、洪水、台风措施的落实。
(3)负责县级防汛抢险物资、器材的添置、储备、调剂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器材的储备、管理。
(4)负责县防指的日常管理工作。
2.3.3县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1)县人武部:根据县防指的要求,组织协调驻明部队和民兵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2)县武警中队:根据县防指的要求,组织防洪防台风应急抢险队伍,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3)县消防大队:根据县防指的要求,组织所属部队参加重大抢险救灾行动,协助当地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地带的群众。
(4)县委宣传部:负责收集防汛抗旱有关信息,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做好舆情处置、舆论引导、情况汇报和总结评估等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单位对社会公众进行防洪防台风知识宣传。
(5)县发展和改革局:指导防洪防台风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对重点防洪防台风工程和主要流域治理项目建设、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组织指导重点项目(工程)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参与全县防洪防台风重点项目(工程)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水利工程防洪防台风工作,做好所属水库水电站洪水调度,提出水利工程防洪防台风应急措施,指导在建水利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工程重大险情处置;配合省水利厅、市水利局指导全县在建、改(扩)建水电站工程重大险情处置。
(7)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及时组织、监督学校做好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的防范工作。监督、指导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学校危、漏校舍的维修和加固。负责组织做好高考、中考等重大活动的防洪防台风安全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洪防台风知识宣传。
(8)县经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指导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协调、指导做好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的保护、电力调度工作,确保防洪防台风电力的供应。
(9)县公安局:负责维护抗灾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及时疏导交通,适时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保证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必要时对出现险情和安全隐患的路段(桥梁、隧道)实行交通管制或者封闭道路(桥梁、隧道),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依法打击盗窃防洪防台风物资和破坏、盗窃防洪防台风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处置因防洪防台风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带的群众。加强舆情监控,对涉及防洪防台风的重要舆情及时报县防指,必要时,对不实信息的发布者依法查处。
(10)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报灾核灾,及时掌握灾情信息和救灾情况并上报县防指。组织灾害救助,会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灾民,妥善安排灾民临时生活安排,下拨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指导协调农村因灾倒房灾后恢复重建。负责组织、指导和接受救灾捐赠,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全县自然灾害避灾点的建设和管理。
(11)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防洪防台风和抢险救灾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会同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向省、市争取防洪防台风抢险救灾经费,并按规定及时下拨和监督使用。
(12)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勘查、监测、防治等工作,督促指导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应急专业队伍,为防御突发地质灾害提供应急技术支撑。
(13)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指导全县建设行业的防洪防台风工作。抗灾期间,及时组织做好危房群众转移、建筑工地抗灾、城市排水、排涝工作,灾后及时组织做好恢复供水和环境卫生清理,做好城区树木、绿地、城区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的修复工作。
(1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全县列入交通公路部门管养的公路(桥隧)、城区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的防洪防台风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内河交通管制和水上船只安全管理,协调关闭高速公路。协调、指导公路(桥梁)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组织运力做好转移危险地带群众和防洪防台风物资的运输工作。应急期间,负责组织城区公共交通、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减班停运并监督实施,督促落实做好危险品运输安全保障工作。
(15)县农业局、林业局:指导“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防洪防台风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农牧业、林业的防洪防台风工作,若遇农林作物收获季节,应组织台风可能影响地区进行抢收。负责提出“三农”受灾救助政策、措施的建议。帮助灾区组织农业生产自救和灾后恢复生产,做好灾区动物疫病和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16)县商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商贸和县内企业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应急期间在相关职责内负责对“休市”的组织、监督、管理;负责组织抢险救灾所需日用生活必需品的供给。
(17)县文广局: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各单位做好防洪防台风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县广播电视台播发灾害性暴雨、洪水、台风信息和防洪防台风通知,及时准确宣传报道汛情、灾情和相关乡(镇)防洪防台风动态;指导县广播电视台做好有关声像资料收集、汇编和保存工作。
(18)县卫计局:负责组建县级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专业队伍,组织、协调和指导各级卫生部门做好抗灾期间的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及时将因灾伤病员救治情况报县防指。
(19)县安监局:负责监督、指导非煤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的安全度汛工作;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加强对电力、道路、桥梁、市政、大型建设项目等安全度汛工作的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
(20)县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旅游行业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指导旅行社、旅游饭店、农家乐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景区(点)的防洪防台风安全知识宣传、隐患排查、关闭及游客疏导等工作,确保游客、旅行社及危险地带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职工人身安全。
(21)县粮食局、供销社:做好本系统的防洪防台风工作,协调做好受灾区域的物资供应保障。
(22)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预测预报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预报和台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订正。对降雨、台风及未来趋势作出分析和预报,并及时报送县政府、县防指和有关成员单位。及时发布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滚动播报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实时雨情。
(23)县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负责组织做好汛期的通信保障工作,保障全县雨情、水情、汛情等防洪防台风信息和调度指令传递畅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做好防洪防台风公益短信的发布。
(24)县供电公司:负责做好防洪防台风工作部门用电保障工作;及时调度解决应急电源(排洪、抢险)的电力需要。及时抢修受损的电力设施,恢复正常供电;组织所属水电站(厂)按照批复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实施水库调度,按照县防指的调度指令,做好水库防洪调度。发现因暴雨、洪水导致电力中断时,应及时将中断具体情况报县防指和所在乡(镇)防指,并根据进展续报电力恢复情况。
各成员单位应配备防汛联络人,负责与县防汛办的工作联络,汛期期间县防指成员及联络人手机必须保持24小时开机。
2.3.4专项工作小组
根据汛情和抗灾需要,成立相应的行业领域安全工作小组。
2.3.4.1组织机构
(1)地质灾害安全工作小组
责任人: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2)学校安全工作小组
责任人:县教育局局长
(3)车船交通安全工作小组
责任人: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4)水库、堤坝安全工作小组
责任人:县水利局局长
(5)非煤矿山安全工作小组
责任人:县安监局局长
(6)城区防洪防台风安全工作小组
责任人:县住建局局长
(7)旅游景区安全工作小组
责任人:县旅游局局长
(8)重点项目建设安全工作小组
责任人:县发改局局长
其他安全工作小组,根据需要成立。
2.3.4.2.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县政府和县防指工作要求。强化第一时间意识,牵头做好上传下达、行业防汛工作部署、灾情收集、信息汇总、应急值守工作,及时报送工作部署落实情况和受灾情况,杜绝虚报、瞒报、迟报、漏报。
(2)强化检查督促落实。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防灾减灾措施的落实,并跟踪反馈。
(3)加强技术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系统内相关人员,组成巡回检查组,深入各乡(镇)、各行政村(居)对行业安全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确保防范到位。牵头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灾害的危险点进行勘察监测,为领导科学组织指挥提供有效、可追溯的决策依据。
(4)加强值班值守。在应急响应期间,要始终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明确专人值班,并保证每天有一名科级领导干部带班,确保有序、有力、有效应对。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和预警信息
3.1.1县气象局负责对暴雨、洪水、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县政府和县防指,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
3.1.2县国土局加强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监督。会同气象部门及时作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将信息及时报送县防指,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
3.1.3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定期检查地下商场、地下车库、下穿通道、隧道以及低洼地带、闸坝、泵站等防洪排涝设施的运行情况,设立警示标识,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送县防指。
3.1.4当出现或可能出现河道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水库超汛限水位时,工程管理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立即将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告所在乡(镇)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乡(镇)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提早预警,通知相关行政村(街道、居委会)和部门做好相关准备,并报告县防指。
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加强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3.2预案准备
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及时修订完善城区防暴雨、洪水、台风预案,以及山洪灾害防御、危险区域人员转移、抗洪抢险应急救援、水库防汛抢险、水库洪水调度等各类预案方案。督促下级部门落实相应预案。
3.3预防行动
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汛前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备足抢险救灾物资和救生器材,落实城区、水库、堤防、水闸工程的防汛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落实抢险队伍,修订水库、重要水工程、重要地质灾害点和山洪灾害易发区的相关应急预案,开展防暴雨、洪水、台风抢险演练,加强防汛宣传。
汛期,县水利、气象、国土等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全县云情、雨情、水情、台风动态,必要时实行加强值班,相互沟通,做好上传下达。
3.4响应级别
按暴雨、洪水和台风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响应工作由低到高分为Ⅳ、Ⅲ、Ⅱ、Ⅰ四级。
4响应工作
4.1总体要求
4.1.1坚持依法防汛、科学防汛、合力防汛,坚持县防指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1.2进入汛期,县防指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台风动态、工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工作。
4.1.3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县防指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汛期,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尤其是因灾人员伤亡情况(注:人员伤亡是指以暴雨、洪水、台风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的),相关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30分钟用简便快捷的方式,将险情、灾情报告县防指。
4.1.5涉及重大灾情和因灾人员伤亡等敏感信息,经县防指认定后由县委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
4.2防暴雨或防洪响应
4.2.1 Ⅳ级响应
4.2.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县防指应在4小时内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Ⅳ级响应。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警报,预计全县3—4个以上乡(镇)将出现日降雨大于50毫米或短历时强降雨6小时大于50毫米以上,且暴雨可能对我县造成较大损失。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县境内沙溪、角溪干流之一将发生2~10年一遇的一般洪水(频率值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或者沙溪主要一级支流的夏阳溪、角溪主要支流(夏坊溪、城岚溪、中溪)、胡贡溪之一将发生5~20年一遇的大中洪水;或其他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富口溪、温庄溪等)将发生20~30年一遇的大中洪水。
(3)小(2)型水库或者中小河流堤防出现较大险情。
(4)上级指令或县防指会商并经副总指挥以上人员批准认为需要启动。
4.2.1.2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总指挥以上人员在县防指带班,在应急响应启动后3小时内召集水利、气象、国土等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部署防御暴雨洪水工作;根据会商意见,及时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和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汛情,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的通知,并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
(2)县防汛办加强值班,由领导带班,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密切监视雨情和水情,分析洪水现状及发展趋势,了解重点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收集险情、灾情;掌握发洪区相关水库的运行情况,并对其他中、小型水库的运行情况进行监视;必要时组织指导相关水库实施防洪调度。
(3)县气象局加强降雨监测,滚动发布短历时暴雨信息,预报发洪地区未来降雨发展趋势,降雨云团走向,发布暴雨警报,并及时向县政府、县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4)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和督促各乡(镇)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5)县委宣传部加强值班及沟通联系,密切关注县内暴雨和洪水发展趋势,及时传达贯彻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部署防暴雨防洪宣传工作。协调媒体单位发布汛情信息,宣传暴雨洪水、防御部署等情况。
(6)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适时启动相关预案,部署落实防御暴雨洪水各项工作,传达贯彻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反馈应急响应动态。
(8)Ⅳ级响应期间所有防指文件由副总指挥以上人员签发。
4.2.2 Ⅲ级响应
4.2.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县防指应在2小时内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Ⅲ级响应。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警报,且暴雨已经对我县造成较大损失。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县境内沙溪、角溪干流之一将发生10~20年一遇的中小洪水;或者沙溪主要一级支流的夏阳溪、角溪主要支流(夏坊溪、城岚溪、中溪)、胡贡溪之一将发生20~50年一遇的大洪水;或其他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富口溪、温庄溪等)将发生30~50年一遇的大洪水。
(3)小(1)型水库出现险情,小(2)型水库或中小河流堤防出现重大险情。
(4)上级指令或县防指会商并经副总指挥以上人员批准认为需要启动。
4.2.2.2应急响应行动
县防指副总指挥以上人员24小时坐镇指挥,在应急响应启动后2小时内召集水利、气象、国土等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汛情,分析暴雨洪水的发展趋势,研究防御方案和措施,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总指挥。根据会商意见,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的紧急通知,部署防暴雨、洪水工作。
(2)县防汛办密切监视雨情、水情,分析洪水现状及发展趋势;了解重要防洪工程运行状况,收集发洪地区险情、灾情;对发洪区中、小型水库的运行情况进行严密监视;部署防洪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加大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力度;继续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3)县气象局加强加密暴雨监测、预报工作,发布暴雨警报,并及时向县政府、县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
(4)县水利局督促各乡(镇)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堤防的巡查监测与险情处置,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
(5)县委宣传部强化新闻值班,进一步传达贯彻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部署防暴雨防洪宣传工作,协调媒体单位发布汛情信息,加密宣传暴雨洪水、防御部署等情况。
(6)根据洪水发展趋势,县防指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防御暴雨洪水工作会议,部署低洼地、危房、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建工地等危险地带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提出防御重点和具体要求。
(7)各类抢险队伍按部署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抢险部队在响应启动后1小时内分区域整装待命,重点区域的前置官兵携带救援装备在响应启动后0.5小时内集结待命。武警、消防部队和公安现役部队协调和部署所属部队在收到命令后0.5小时内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并向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防指报告各部队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力量及进展情况。各级、各部门做好抢险物资器材及运输保障。
(8)各成员单位和相关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值班,在县防指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部署和开展防汛抗洪工作。县公安局牵头做好重点区域交通管控预案,指挥情报中心建立与县防指的信息联通;卫生、民政、交通、公路等部门做好赶赴灾区抢险准备;交通、供电、通信等应急抢险队伍要保障抢险装备随时可用;电信、移动、联通公司明溪分公司做好通信保障;乡(镇)政府牵头铁路、客运站提前做好抢险、安抚滞留旅客的预案。
(10)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县委宣传部,县公安、民政、国土、住建、交通运输、气象、广播电视台等部门应在响应启动后1小时内派员进驻县防指开展工作。
(11)Ⅲ级响应期间所有防指文件由副总指挥以上人员签发。
4.2.3 Ⅱ级响应
4.2.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县防指应在1小时内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Ⅱ级响应。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警报,且暴雨已经对我县造成重大损失。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县境内沙溪、角溪干流之一将发生20~50年一遇的大洪水;或者沙溪主要一级支流的夏阳溪、角溪主要支流(夏坊溪、城岚溪、中溪)、胡贡溪之一将发生50~100年一遇的特大洪水;或其他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上的溪河(富口溪、温庄溪等)将发生50~100年一遇的特大洪水。
(3)中型水库或沙溪、角溪干流堤防或县城区堤防出现险情;或小(1)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中小河流的重要堤段发生决口;或县城区发生比较严重内涝。
(4)上级指令或县防指会商并经常务副总指挥以上人员批准认为需要启动。
4.2.3.2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由总指挥在指挥部坐镇指挥,审议发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的决议,紧急部署抗洪救灾工作。在响应启动后0.5小时内召集县防指主要成员单位领导坐镇县防指协同指挥,协调指挥武警部队投入抗洪救灾。召集水利、气象、国土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暴雨和洪水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发出防御暴雨洪水的通知,提出全面防御暴雨洪水工作要求,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县防汛办密切监视暴雨、洪水情况及发展趋势,重点关注预报暴雨、洪水影响区域内的中、小型水库、重要防洪工程、重点病险水库和在建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收集发洪地区险情、灾情,了解成员单位和相关地区的抗洪救灾动态,提出重大防洪决策建议意见,适时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做好重大防暴雨防洪信息的上传下达。
(3)县气象局加密做好暴雨监测、预报工作,每隔1小时作出降雨区域、降雨量、降雨云团移动趋势预测预报。
(4)县水利局督促指导相关乡(镇)做好重点防洪工程、病险水库和在建工程的防洪安全工作,以及水库、堤防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重要防洪工程调度和抢险的建议意见。
(5)县委宣传部实行24小时新闻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继续传达贯彻防御暴雨洪水工作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部署防暴雨防洪宣传工作,协调涉事乡(镇)和部门及时发布灾情信息,做好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协调媒体单位发布汛情信息,视情减少或暂停娱乐性节目及广告,加强加密宣传暴雨洪水、防御部署等情况。
(6)县防指召集成员单位召开抗洪抗灾的紧急会议,提出全面防御工作要求。
(7)抢险队伍在收到县防指命令后0.5小时内投入抢险救灾。
(8)县民政局紧急安置和救助灾民。县卫计局在收到县防指命令后0.5小时内派出医疗队赴一线开展医疗救助。
(9)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支援受灾乡(镇)的抢险和救灾工作。受灾乡(镇)防指,在县防指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开展本区域防汛抗洪工作。
(10)县效能办在应急响应启动后2小时内派出督查组,深入防灾一线,依据已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各级、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暴雨、洪水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1)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公安、民政、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卫计、旅游、气象等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继续入驻或在响应启动后30分钟内进驻县防指开展工作。广播电视台记者继续入驻或在响应启动后30分钟内进驻县防指实时播报最新汛情动态。
(13)Ⅱ级响应期间所有防指文件由常务副总指挥以上人员签发。
4.2.4 Ⅰ级响应
4.2.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县防指应在0.5小时内启动防暴雨或防洪Ⅰ级响应。
(1)县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警报,且暴雨已经对我县造成特大损失。
(2)根据水文预报,预计县境内沙溪、角溪干流之一将发生50年一遇以上的特大洪水;或者沙溪主要一级支流的夏阳溪、角溪主要支流(夏坊溪、城岚溪、中溪)、胡贡溪之一将发生100年一遇以上的特大洪水。
(3)沙溪、角溪干流重要堤段或县城区重要堤段发生决口;或小(2)型以上水库发生垮坝;或县城区发生严重内涝受淹。
(4)上级指令或县防指会商并经总指挥批准认为需要启动。
4.2.4.2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24小时坐镇指挥,副总指挥及部分防指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在防指协助总指挥工作,县防指审议并发布紧急防汛期的命令,协调部队、部门、各乡(镇)的抗洪抢险救灾行动。在应急响应后20分钟内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一步会商汛情,分析洪水的发展趋势。
(2)必要时,进行全民紧急总动员,请求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
(3)县防汛办对重大防洪决策提出建议意见,反馈县防指各项决定和命令的落实情况,了解掌握重大险情、灾情和由洪水引发的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办。
(4)县气象局继续强化暴雨监测、预报工作,每隔1小时作出降雨区域、降雨量、降雨云团移动趋势预测预报。
(5)县水利局督促指导各乡(镇)做好水库、堤防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针对重点防洪地域、保障部位、出险工程提出应急抢险技术意见;密切监视重要防洪工程、重点病险水库和在建防洪工程的运行情况,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6)县委宣传部继续实行24小时新闻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部署县内新闻单位全方位做好防暴雨防洪报道,全力做好防暴雨防洪新闻舆论工作;进一步协调媒体单位发布汛情信息,视情减少或暂停娱乐性节目及广告,进一步加强加密宣传暴雨洪水、防御部署等情况。
(7)全县各类抢险队伍按照县防指命令,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各级、各部门的抢险物资器材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8)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县防指有关抗洪抢险的重大决策和部署,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防汛抗洪工作。
(9)情况严重时,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除防暴雨防洪应急单位外,实行“三停一休”,即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取消室外大型活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可紧急征用、调用防暴雨防洪急需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10)县效能办在应急响应启动后1小时内派出专项督查组,深入防灾一线,依据已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各级、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暴雨、洪水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2)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公安、民政、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卫计、旅游、气象等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继续入驻或在响应启动后20分钟内进驻县防指开展工作。广播电视台记者继续入驻或在响应启动后20分钟内进驻县防指实时播报最新汛情动态。其他部门和单位,由县防指根据应急需要,通知其派员立即进驻县防指协助工作。
(13)Ⅰ级响应期间所有防指文件由常务副总指挥以上人员签发。
4.2.5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县防指应视情调整防暴雨或防洪应急响应级别;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县防指应视情宣布终止防暴雨或防洪应急响应。
4.2.6灾后处置
当降雨过程结束,河流主要控制站洪水退落至警戒水位以下后,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的指挥协调工作转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把抗洪工作重点转移到救灾恢复重建工作上来,抓好灾民安置和医疗、防疫工作,确保灾民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医疗服务,尽快修复灾区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组织恢复生产生活、重建家园等支援灾区工作。
(1)县防指部署、协调救灾工作,组织工作组到抗灾第一线,慰问灾民,协助指导抗灾救灾,向省、市有关部门报告灾情。
(2)县防汛办收集灾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汇总灾情,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办报告;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县防洪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
(3)县水利局组织指导水利工程水毁修复,确保安全度汛。
(4)县委宣传部组织媒体及时、全面、充分报道抗灾、救灾、重建工作,澄清谣言,宣传防抗暴雨洪水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梳理总结防洪抗灾经验并加以宣传。
(5)各成员单位和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照县防指部署统一要求,及时统计灾情,将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告县防指,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
(6)灾情稳定后,民政等部门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做好灾后人员救助和安置工作。
(7)各级国土、住建等部门应继续加强地灾点、在建工程边坡、挡墙、危旧房屋巡查监测,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8)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3防台风响应
4.3.1 Ⅳ级响应
4.3.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县防指应在4小时内启动防台风Ⅳ级响应。
(1)县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警报,预计在未来72小时内热带气旋可能影响我县。
(2)近海出现热带低压,预计24小时内可能影响我县。
(3)上级指令或县防指会商并经副总指挥以上人员批准认为需要启动。
4.3.1.2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汛办加强值班,由办领导带班,发出台风情况通报;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雨情、水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2)县气象局做好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县防指报告。
(3)县水利局负责督促各乡(镇)加强水利工程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4)县委宣传部加强值班值守,及时传达贯彻防台风工作要求和上级领导指示,部署防台风新闻舆论工作。协调媒体单位发布台风警报,宣传台风动态、防御部署等情况。
(5)Ⅳ级响应期间所有防指文件由副总指挥以上人员签发。
4.3.2 Ⅲ级响应
4.3.2.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县防指应在2小时内启动防台风Ⅲ级响应。
(1)县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警报,预计在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风暴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影响我县。
(2)上级指令或县防指会商并经副总指挥以上人员批准认为需要启动。
4.3.2.2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总指挥以上人员坐镇指挥,在应急响应后2小时内召集县水利、气象、国土等部门领导和专家会商,认真分析台风特点、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总指挥;根据会商意见,县防指发出防御台风通知;视情况组织协调通信部门发送台风信息的手机短信。
(2)县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3)县气象局加强台风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部门报告。
(4)县水利局负责督促各乡(镇)加强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河流堤防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
(5)县防指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密切关注台风动态。
(6)县委宣传部强化新闻值班,及时传达贯彻防台风工作要求和上级领导指示,进一步部署防台风新闻舆论工作。协调媒体单位发布台风警报,加密宣传台风动态、防御部署等情况。
(7)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公安、民政、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卫计、旅游、气象等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在响应启动后2小时内进驻县防指开展工作。广播电视台记者在响应启动后2小时内到县防指实时播报最新台风动态。
(8)Ⅲ级响应期间所有防指文件由副总指挥以上人员签发。
4.3.3 Ⅱ级响应
4.3.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县防指应在1小时内启动防台风Ⅱ级响应。
(1)县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警报,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热带风暴或台风等级的热带气旋严重影响我县,给我县带来强降雨。
(2)上级指令或县防指会商并经常务副总指挥以上人员批准认为需要启动。
4.3.3.2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总指挥以上人员24小时坐镇指挥,在响应启动后1小时内召集水利、气象、国土等部门领导和专家会商,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根据会商意见,县防指发出防御台风的通知,提出防御台风工作要求;视情况组织协调通信部门发送台风信息的手机短信;召集县防指部分成员参加防台风紧急会议,对防台风工作进行紧急动员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
(2)县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工情,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密切监视预报台风影响区域内的小型水库的运行情况,收集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防台风的准备情况,做好重大防台风信息的上传下达。
(3)县气象局每隔3小时作出台风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防指等部门报告。
(4)县水利局组织指导各类水利工程特别是水库大坝、重要河流堤防的巡查与监测,落实险工险段和在建水利工程的抢险队伍、物资和设备。
(5)县委宣传部实行24小时新闻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及时传达贯彻防台风工作要求和上级领导指示,部署防台风新闻舆论工作。做好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工作。协调媒体单位发布台风警报,加强加密宣传台风动态、防御部署等情况。
(6)全县各类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等抢险队等在应急响应后1小时内分区域整装待命,重点区域的前置官兵备好救援装备集结待命,接到县防指通知后,10分钟内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各级、各部门准备好抢险物资器材。
(7)县防指成员单位立即按照防台风各项预案,部署落实防台风各项工作,传达县防指部署和上级领导指示,加强防汛值班和领导带班。有关防汛责任人立即上岗到位,全面落实防御措施。各有关部门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市防指。
(8)县效能办在应急响应后2小时内派出督查组,深入防灾一线,依据已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各级、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台风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9)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公安、民政、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卫计、旅游、气象等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继续入驻或在响应启动后1小时内进驻县防指开展工作。广播电视台记者继续入驻或在响应启动后1小时内进驻县防指实时播报最新台风动态。
(10)Ⅱ级响应期间所有防指文件由常务副总指挥以上人员签发。
4.3.4 Ⅰ级响应
4.3.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县防指应在0.5小时内启动防台风Ⅰ级响应。
(1)县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警报,预计在未来24小时内将有强台风及以上等级的热带气旋严重影响我县,给我县带来强风降雨。
(2)上级指令或县防指会商并经总指挥批准认为需要启动。
4.3.4.2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总指挥24小时坐镇指挥,召集水利、气象、国土等部门主要领导和专家会商,分析台风发展趋势和影响,研究防御的方案和措施;召集县防指成员对防台风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发出防御台风紧急通知;继续组织协调通信部门发送台风信息的手机短信。
(2)县气象局每隔1小时作出台风动向和降雨区域、降雨量预测预报,并及时向县防指等部门报告。
(3)县防汛办密切监视台风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工情,收集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防抗台风落实情况,做好重要防台风信息的上传下达。
(4)县水利局提出重点防洪地域、保障部位、出险工程的应急抗洪抢险技术意见。
(5)县国土局组织指导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应急专业队伍,为防御突发地质灾害提供应急技术支撑。
(6)根据台风发展趋势,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作出以下应急措施:
①风景名胜区、城区公园、旅游景点、农家乐、渡口等适时关闭;
②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适时停课;
③高速公路适时关闭;
④对部分地区适时实行交通和电力管制,停止临河、高空工程作业施工。
(7)必要时,县防指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动员全县人民投入到防台风抢险救灾工作中。
(8)情况严重时,报请县委、县政府同意,除防洪防台风应急单位外,实行“三停一休”,即停工(业)、停产、停课、休市,取消室外大型活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可紧急征用、调用防抗台风急需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9)县委宣传部继续实行24小时新闻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部署县内新闻单位全方位做好防台风报道,全力做好防暴雨防洪新闻舆论工作;进一步协调媒体单位发布汛情信息,视情减少或暂停娱乐性节目及广告,进一步加强加密宣传台风暴雨洪水、防御部署等情况。
(10)全县各类抢险队伍按照县防指命令,赶赴灾区,投入抢险救灾和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群众转移工作。各级、各部门的抢险物资器材准备就绪,做到随调随到。
(11)防指成员单位传达贯彻全县防台风会议精神和上级领导指示,及时将防御部署落实情况上报县防指。有关防汛责任人全部上岗到位,全面落实防御措施,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
(12)县效能办在应急响应启动后1小时内派出督查组,深入防灾一线,依据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各级、各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情况和防台风部署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13)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公安、民政、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卫计、旅游、气象等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继续入驻或在响应启动后0.5小时内进驻县防指开展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由县防指根据应急需要,通知其派员立即进驻县防指协助工作。广播电视台继续入驻或在响应启动后0.5小时内进驻县防指实时播报最新汛情动态。
(14)Ⅰ级响应期间所有防指文件由常务副总指挥以上人员签发。
4.3.5应急响应调整或终止
当应急响应条件变化时,县防指视情调整防台风应急响应级别;当应急响应条件消失时,县防指视情宣布终止防台风应急响应,并根据暴雨和洪水情况,启动相应等级的防暴雨或防洪应急响应。
4.3.6灾后处置
(1)县防指发出通知,部署抢险救灾工作。
(2)县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赴抗灾第一线指导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3)根据受灾情况,有关部门向省、市有关部门汇报灾情。
(4)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的指挥协调工作转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有关单位迅速部署落实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灾区疫情防治工作,组织力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认真总结抗灾救灾经验教训,将抗灾救灾情况迅速报告县防指。
(5)县防汛办及时统计和评估相关地区受灾情况,收集汇总各乡(镇)各部门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并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汛办。组织召开总结分析会,认真总结全县防台风抗灾救灾经验教训,研究改进措施。
(6)县委宣传部组织媒体及时、全面、充分报道抗灾、救灾、重建工作,澄清谣言,宣传防洪防台风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感人事迹,梳理总结防抗经验并加以宣传。
(7)灾情稳定后,民政等部门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做好灾后人员救助和安置工作。
(8)各级国土、住建等部门应继续加强地灾点、在建工程边坡、挡墙、危旧房屋巡查监测,避免次生灾害发生。
(9)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5信息报告及群众反映
5.1重大事项报告
凡是遇到以下任一情况,防指成员单位必须在30分钟内向县防指报告,县防指值班人员及带班领导逐级向水利局分管副局长、局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总指挥报告,每级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
(1)监测点3小时以内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
(2)短时预报降雨量50毫米以上;
(3)工程出险或地质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
(4)人员被困或出现伤亡;
(5)上级领导作出重要指示批示;
(6)台风量级或路径发生重大变化。
5.2群众信息反映
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及时记录并跟踪人民群众反映信息,及早发现险情、排除隐患。
5.2.1群众反映联系电话
县、乡(镇)防指24小时值班电话,详见附件。
5.2.2电话记录及处置
(1)即时记录电话内容,详见附件。
(2)处置。值班人员根据情况(主要根据部门职责或辖区管理原则)将群众反映内容通知相关部门或有关乡(镇)等,要求派员处理,并向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和情况反映人反馈处置情况。值班人员无法自行作出判断的请示带班领导。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防台风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县防指按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5.1.3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应利用卫星等通信手段,保障应急救援现场与县防指及有关部门的联系。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有关新闻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6.2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队伍保障
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大队组成抢险突击力量,负责承担县防指下达的抢险救灾任务。
6.2.2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抗台风抢险、抢排渍涝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转移疏散人员、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器材运输。
6.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的顺利进行。
6.2.5物资保障
县防指及相关部门、各乡(镇)建立防汛物资器材储备管理制度,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失和失效,确保救灾物资供应,负责各类防汛抢险救灾物资的补充和更新。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教育
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有关新闻网站、微博、微信等新闻媒体,开展防洪防台风、避险、自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防洪防台风意识及能力。
7.2培训
7.2.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防指负责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骨干和防汛专业抢险队伍负责人的培训,当乡(镇)、村防汛指挥人员大量变动时,县防指可直接组织培训到行政村(社区、街道)。
7.2.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并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7.3演习
7.3.1防汛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性地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7.3.2县防指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宣传、培训和演习。
7.3.3每3~5年举行多部门联合的专业抢险演习。
8附则
8.1通报表扬与责任追究
对在防洪防台风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有禁不止、有令不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汛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各乡(镇)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县、乡(镇)防指联系电话(0598)
明溪县防汛抗旱指挥部:2813645
雪峰镇防汛抗旱指挥部:2813746
城关乡防汛抗旱指挥部:2810066
盖洋镇防汛抗旱指挥部:2720103
夏坊乡防汛抗旱指挥部:2706051
枫溪乡防汛抗旱指挥部:2750003
胡坊镇防汛抗旱指挥部:8753711
瀚仙镇防汛抗旱指挥部:2790747
沙溪乡防汛抗旱指挥部:2780115
夏阳乡防汛抗旱指挥部:2739146
2.群众信息反馈记录及处置
你好!这里是明溪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你反映的情况是: ,请问你的姓名 、地址 、联系电话 。感谢你反映情况,我们将 。(指处理方式,如:通知有关部门或乡(镇)、社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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