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04100-1300-2025-00018
  • 备注/文号:明政规〔2025〕13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23
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5年第7号禁火令的通告
来源:明溪县政府 时间:2025-12-23 15:29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近期全县天气晴到多云为主,森林火险等级总体较高,森林防灭火形势严峻。为落实上级有关部署要求,坚决防止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八条和《福建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发布2025年第12号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的通知》(闽森防指〔2025〕13号),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布2025年第7号禁火令,从12月24日0时起至12月26日24时止,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在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野外用火,违反规定者,将依照《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火令期间,实行“零报告”制度,请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于每日16:30前向县森防办报告森林防灭火工作有关情况。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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