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0-1300-2024-00015
- 备注/文号:明政规〔2024〕5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1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市委十届八次全会、县委十三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持续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体制机制,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奋力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上闯出新路,推动明溪革命老区高质量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明政规〔2024〕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
1.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研发平台,使企业研发平台成为企业人才培育、人才引进、技术攻关、成果转化、交流合作载体。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2.支持双创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运营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支持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建设。深化与上海、北京、厦门、泉州等地科技交流合作,引导企业、科研机构主动承接技术转移转化、参与产业和研发分工,吸引更多人才、技术和资本到明溪落地。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在创新资源较为集中的城市建设“飞地孵化器和研发机构”。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4.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决策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专家参加省内外学术组织,参与省内外科技交流合作,广泛听取企业专家的意见建议。支持企业家领衔省、市级重大科技项目。优先推荐企业科技创新团队和科研人员申报省、市级科技奖励。
5.强化企业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将研发投入情况与科技资源配置紧密挂钩。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或年度自主研发费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重点保障用地、能耗排放等指标。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3%的或年度自主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认真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经费分段补助、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科技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等惠企政策。建立重点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动态监测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指导企业规范科技活动和研发投入辅助账目,加强项目管理、科学合理支出经费,进一步提高我县研发投入统计填报数据的质量,力争实现我县研发投入年均增长20%的目标。
6.强化企业科研组织的主体地位。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鼓励年度自主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与高校院所、省创新实验室等共建联合实验室。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科研攻关或平台建设,承担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7.强化企业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及省创新实验室加强对接,联合开展订单式定向研发转化,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县转化应用和推广示范。支持企业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为关键核心技术提供早期应用场景和试用环境。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牵头建设一批向社会开放的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专业化小试中试平台基地。
8.强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建立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机制,支持企业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被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0.8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2万元奖励。
9.鼓励企业参加创业创新大赛。鼓励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发掘和培育一批创新创业创造优秀项目和优秀团队,催生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对国家双创大赛一、二、三等奖及其他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双创大赛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双创大赛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只奖励一次,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三、加大推进重点产业技术攻关力度
10.聚集产业发展需求。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明溪县特色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工作的通知》(明委办发明电〔2023〕55 号)文件要求,围绕我县生物医药、氟新材料、中医药大健康等特色产业发展技术需求,深入调研,精准梳理产业共性技术、企业关键技术难题,组织开展协同攻关。
四、高效精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1.推动科技成果供需精准对接。建立健全企业技术需求清单和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成果清单。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组织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对接合作。积极引进和培育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投融资、法律援助等专业服务机构,全链条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2.加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促进技术要素市场化配置,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市级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按市级奖励金额给予1:1配套补助。
五、深入推进区域科技合作
13.推进京明科技合作。积极争取北京科技资源对明溪的支持,鼓励明溪企业与北京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交流合作和项目对接,推动科研成果在明溪落地转化。
14.推进沪明科技合作。围绕企业需求与产业发展,加强与上海高校、中国科学院上海有机化学研究所、中国科学院上海硅酸盐研究所等中科院在沪研究所的合作,积极争取沪明科技合作项目,共建科技创新平台,不断拓展新的合作领域、谋划新的合作项目。
六、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
15.精准选认科技特派员。围绕乡村振兴和产业发展需求,坚持“订单式”需求对接和“菜单式”服务供给机制,深化订制科技特派员模式,壮大科技特派员队伍,为乡村振兴和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多科技人才支持,对县级科技特派员,每年每人给予5000元的工作经费补助,用于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服务。
16.加大科特派项目支持力度。支持科技特派员联合服务单位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动先进成熟适用的科技创新成果在我县转化应用。对省级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开展的技术开发项目,或与经济实体开展实质性技术合作的项目,已取得阶段性成效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科技特派员后补助项目。对省级科技特派员或中介机构创办并取得成效的省级星创天地,推荐申报省级星创天地建设后补助项目。
七、高质量培育引进科技人才
17.加大高层次人才培育引进力度。聚焦我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产业体系,大力培养和引进一批高层次、领军型人才。健全“以才引才”机制,坚持“输血”与“造血”并重,加大人才自主培养,吸引集聚更多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大力引进能引领产业发展变革的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以“一人一策”方式给予综合支持。鼓励加强与港澳台等地区高层次人才合作,联合申报省级、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奖。
18.加大高层次人才科研支持力度。加强与国家人才、科技计划以及省级人才、科技计划的有效衔接。对入选国家、省级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建立相应的配套支持和保障机制,其中对我县成功入选闽委人才〔2020〕4号文件重点计划支持的省级人才项目计划的,按照省级经费支持的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企业一次性配套奖励。
19.加大科学技术奖奖励力度
(1)对新获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获奖单位分别给予获奖完成人(团队)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其他获奖单位的分别给予获奖完成人(团队)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2)对新获福建省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获奖单位分别给予获奖完成人(团队)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其他获奖单位的分别给予获奖完成人(团队)5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
(3)每个奖项(课题)只奖励一次,获奖完成人为多人的,不重复奖励。
本措施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限为2024年12月1日—2028年12月31日。本措施的奖励与省市政策可叠加享受,原政策文件与本措施不符的,以本措施为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