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0-0200-2023-00001
- 备注/文号:明政规〔2023〕1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1-13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下列地点及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国家机关、重要军事设施、山林、草原、高层建筑和娱乐场所内部等重点防火区;
(七)明溪县工业集中区规划红线内。
二、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场所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于1月18日前明确具体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清单,各乡(镇)人民政府应于1月20日前召集本辖区禁止燃放区域或场所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研究确定禁止燃放区域分界线,在分界处设立警示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家喻户晓,督促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及有关规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得在禁区燃放烟花爆竹,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举报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各有关职能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受理举报并组织查处。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造成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12日。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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