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04100-0200-2023-00002
  • 备注/文号:明政规〔2023〕2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3-08
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23年第1号禁火令的通告
来源: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3-03-10 15:00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近期我县将以晴到多云天气为主,无明显降水,森林火险等级持续偏高。根据《三明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关于发布2023年第2号高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的通知》(明森防指〔2023〕3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布2023年第1号禁火令,从3月8日8:00起至3月13日24:00止,在全县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在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野外用火,违反规定者,将依照《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禁火令期间,实行“零报告”制度,请各乡(镇)于每日16:30前向县森防办报告有关情况。

  森林火警电话:12119。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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