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0-0200-2013-00033
- 备注/文号:明政文〔2013〕107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3-06-18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省、市属驻明各单位:
现将《明溪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明溪县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明政文〔2013〕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城乡困难家庭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特殊原因造成暂时生活困难时,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一种临时性救助基本制度。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临时救助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
(二)救急救难、简便易行;
(三)及时、高效、适度、公正;
(四)实行属地管理、分级救助;
(五)救助水平与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的常住居民或在本县有合法稳定职业满一年以上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列入我县村(居)计生管理的外来务工人员,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临时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重点对以下几种情形进行救助:
(一)因医治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因遭遇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不含自费择校生)。
(四)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各种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不全的。
(四)有经济能力的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导致被赡养、抚(扶)养人生活困难的;
(五)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三章 临时救助标准
第八条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程度、种类等因素,结合我县临时救助资金状况,划定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第九条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由向同一机关重复申请临时求助,临时救助每年度不重复救助,但如特殊情况必须重复救助的,一个家庭年内救助金最高限额为5000元,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不超过两次。若年度内所筹集的临时救助基金使用完毕,年度内不再受理临时救助对象的申请。具体救助标准由县民政部门按照救助对象实际困难程度确定。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第十条 临时救助应以共同生活的家庭为单位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城乡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明溪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如下所需材料:
1.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不能有效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还需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户籍登记证明)。
2.列入我县村(居)计生管理的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等相关证明。
3.低保证或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遭遇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相关证明材料:身患疾病的需提供县级(含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必要的病史材料复印件,新农合或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总额收据及补助、报销凭证复印件。
5.遭受火灾、车祸、溺水、矿难等突发事故的需提供乡镇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已投保的应提交保险部门的理赔凭证。
6.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交子女学籍证明和学校有关证明。
7.县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居)委会接到临时救助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示2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签署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材料一起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村(居)委会在同意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须将户口簿、申请人身份证、病历等不便收缴的资料复印留存。家庭收入的计算及共同家庭成员的认定,参照《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民政局关于明溪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和明溪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09〕93号)的相关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村(居)委会上报材料后,通过入户核查、社区调查等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2个工作日后无异议的。对符合临时救助家庭,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县民政局;对不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即发出书面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四)县民政局自接到申请材料后,对于材料齐全且符合临时救助家庭,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确定救助金额,并及时发放临时救助金。
同一家庭再次申请临时救助时,需重新按申请和审批程序进行。
对突发性灾难导致无法继续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根据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民政局直接办理,事后补办相关手续并备案。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金的发放。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由县民政局实行现金或通过金融机构发放临时救助金。小额临时救助(1000元以下、含1000元),原则上直接发放现金;大额临时救助(1000元以上),原则上通过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申请人本人的开户账号。
第五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筹集组成。县财政按本县户籍人口每年每人不低于1元的标准筹集,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金援助。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临时救助筹资标准和基金规模。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由县民政局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县民政局建立救助对象审批材料、资金台账、发放名册等临时救助工作档案,并加强档案管理,做到资料完整,便于查询利用。
第十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其筹集、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临时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一经查实全额追回冒领款物,一年内不再受理申请。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和有关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临时救助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冰冻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明溪县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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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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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户口地址 |
乡(镇) 村(居)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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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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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情 况 |
姓 名 |
与户主关系 |
出生年月 |
工 作 单 位 |
月收入(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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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理 由 |
申请人(签字按手模):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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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审查意见 |
经调查,由于 原因导致该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已公示。 村(居)委会主任: 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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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意见 |
该家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 民政办主任: 乡(镇)分管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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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审批意见 |
经研究,该家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给予临时救助人民币: 仟 佰 拾 元整(¥: 元)。 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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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三份,县、乡、村(居)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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