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0-0200-2012-00025
- 备注/文号:明政文〔2012〕40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2-03-12
各乡(镇) 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省、市属驻明各单位:
《明溪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8日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明溪县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新墙材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事业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财政,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条 我县行政辖区内的新墙材基金由县新型建筑材料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新材中心)负责征收,县财政、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墙材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 收
第三条 凡在本县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均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墙材专项基金。
第四条 征收标准如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开工前,根据建筑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或施工图纸面积,按每平方米 8 元的标准及时足额预缴新墙材基金;其他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以实际砌筑折为用砖量,每标块砖预缴纳 0.12 元新墙材基金。
第五条 征收办法如下:除省、市负责征收外的本县建筑工程项目,均委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为征收;建设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筑工程概算或施工图纸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次性预缴纳新墙材基金,不得擅自减、免、缓缴纳;新墙材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新墙材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或押金。
第六条 建筑工程项目在土建工程竣工之日起 30 天内,建设单位必须向新材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新墙材基金结算审批表,向新材中心和县财政局申请办理新墙材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新材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未派员核实或验收的,视作同意申报情况。
第七条 办理清算时,应提交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书、设计图纸及现场核定(验收)记录表;新墙材基金预缴款原始凭证;购买新墙材发票;企业已备案的新墙材和合格证及检测报告;新墙材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清算新墙材基金:所采用的墙体材料没有产品标准的;所采用的墙体材料没有法定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的;所采用的墙体材料及其生产企业,没有按照规定登记注册的,新型墙材产品未备案的;擅自改动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弄虚作假或瞒报、少报实际建筑面积的;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自行内外墙体批灰粉刷后,才向县新材中心及其委托的施工监理单位提出核定或验收申请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之日起半年内未申请办理清算手续的;使用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禁用墙体材料产品的。
第九条 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条 新材中心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和入库。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 103 类“非税收入”01 款“政府性基金收入”19 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
第十二条 凡经清算需要退还预缴的新墙材基金,由建设单位申请填具《福建省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申请书》经新材中心核定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按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预〔1996〕079号)、《关于省级预算收入退库有关问题的通知》和 (闽财预〔1998〕012 号)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征额的 2‰比例,由县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缴纳新墙材基金情况应列入审计部门和项目审查部门的审查内容。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新墙材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年终节余结转下年度使用。主要使用范围包括:引进、新建、扩建、改造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贴息;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含引进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补贴;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及推广;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代征手续费;经县财政局批准与发展新墙材有关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预算编制、预决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按照县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 215 类“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 款03 “建筑业” 项04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不及时足额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新材中心督促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虚报建筑面积以及新型墙体材料购进数量的,由新材中心责令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第二十条 新材中心不按本办法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由县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 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若上级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另有规定,本管理办法相应调整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附件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砖类
(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 GB13544—2000 技术要求)和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 GB13545—2003 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多孔砖(符合 JC943—2004 技术要求)。
(三)蒸压粉煤灰砖(符合 JC239—2001 技术要求)和蒸压灰砂空心砖(符合 JC/T637—1996 技术要求)。
二、砌块类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 GB8239—1997 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 GB15229—2002 技术要求)。
(三)烧结空心砌块(以煤矸石、江河湖淤泥、建筑垃圾、页岩为原料,符合 GB13545—2003 技术要求)。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 GB/T11968—2006 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 JC/T698—1998 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 JC862—2000 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 GB15762—1995 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 JC/T169—2005 技术要求)。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 JC623—1996 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 JC/T829—1998 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 GRC 板,符合 GB/T19631—2005 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 JC689—1998 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 (符合 JC/T868—2000 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 JC/T869—2000 技术要求)。
(七)建筑平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 GB/T9775—1999技术要求);纤维增强硅酸钙板(符合 JC/T564—2000 技术要求);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 JC/T626—1996 技术要求);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符合 JC/T671—1997 技术要求);建筑用石棉水泥平板(符合 JC/T1996 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 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秸秆、建筑垃圾、江河(湖、海)淤泥的墙体材料产品(烧结实心砖除外)。 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混凝土砖、烧结保温砖(砌块)、中空钢网内模隔墙、复合保温砖(砌块)、预制复合墙板(体)聚氨酯硬泡复合板及以专用聚氨酯为材料的建筑,墙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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