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04100-0200-2010-00035
  • 备注/文号:明政文[2010]99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7-19
关于印发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意见的通知
来源:明溪县 时间:2010-07-26 1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省、市属驻明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九日

  明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

  为鼓励和支持我县企业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不断增强企业综合实力,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闽政〔2007〕1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0〕2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原则,充分利用当前资本市场快速发展的有利时机,积极、稳妥地推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上市意向、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力争上市;对进入辅导期的企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积极扶持,加强服务,为企业创造良好的上市条件;通过企业上市,全面提升我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为推动明溪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开展,成立明溪县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县发改局。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上市办”),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资本市场发展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安排、协调和指导。

  三、扶持对象

  鼓励和支持的对象为县政府批准确定的我县上市后备企业。

  符合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且近三年内有上市的设想及初步方案的我县境内企业。由企业自愿申报,经上市办审核,报县政府批准,确定为我县上市后备企业。

  建立企业上市后备库。以我县传统和优势产业的重点骨干企业为主,综合考察企业规模实力、上市意愿和发展潜力,经筛选后实行滚动管理,并以此为基础分年度选择条件相对成熟的重点对象倾斜扶持、强化指导、促成上市。

  四、扶持措施

  (一)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每年预算内安排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上市。凡达到扶持条件的企业,按政策规定及时予以资金补助。

  1.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为真实体现前一年企业盈利水平,因自查自纠、审计调账、资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按规定征收,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以借款形式支持企业改制上市,企业三年内上市后转为资金补助。

  2.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征收,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以借款形式支持企业改制上市,企业三年内上市后转为资金补助。

  3.上市后备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当年至企业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新增本级财政留成部分以借款形式支持企业改制上市,企业上市后转为资金补助。拟在境外上市企业享受本项扶持的起始时间为取得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上市申请材料受理函的前一年至企业挂牌上市之年(最长不超过3年)。

  4.上市后备企业上市申请材料经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受理函后,给予补助100万元。

  5.企业挂牌上市后给予补助50万元。

  6.企业首次发行上市,且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本县内的(以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核准的招投说明书为依据),按照募集资金总额的1%进行补助,最高限额为300万元。

  7.企业上市后将其70%以上的募集资金在本县投资的(以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关核准的招投说明书为依据),自本县投资计划开始实施之日起三年内,以上市前一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新增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

  8.对与我县区域外企业联合上市的本县企业,如果将上市公司70%及以上募集资金投资于我县境内的,可相应享受扶持政策。

  9.企业在异地“借壳”、“买壳”上市,将公司注册地迁回我县境内的,经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相应享受扶持政策。

  企业享受上述扶持政策的条件:上市后募集资金的70%以上投资本县内,且上市后五年之内不得迁址本县外。对因自身原因停止改制上市和迁址本县外,立即停止执行扶持政策,已享受扶持政策所获得的利益必须退还。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取支持的,除全额追回已享受扶持政策所获得的利益外,取消该企业三年内申请财政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进行股份制改造和重组整合,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涉及房产、车辆等资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时,按非交易过户处理,有关部门依法按变更登记办理,只收工本费,免收变更、过户交易费用。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且无争议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和补齐权证,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三)上市后备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或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市贷款贴息、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6.18”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

  (四)强化项目落地支持。企业对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办理用地预审和报批手续。

  (五)在同等条件下,支持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参与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共项目建设。

  (六)对上市公司利用上市募集资金投建的项目,凡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一律列为县级重点项目,并优先上报争取纳入市、省级重点项目盘子。

  五、保障机制

  (一)建立上市工作协调机制。企业上市遇到困难,提请县政府协调解决的,相关资料统一报送上市办。上市办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县政府或协调政府其他部门解决。政府有关部门要支持配合,确定专人负责帮助或协调解决,并及时向上市办反馈,共同推动我县企业上市工作。

  (二)建立上市联席会议和“一企一议”制度。由上市办主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企业上市联席会议,通报资本市场新制度、新变化,交流区域企业改制上市动态,研究排查企业上市遇到的问题和障碍。根据上市后备企业的书面申请,采取“一企一议”办法为企业解决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必要时邀请上级上市办、证监机构以及有关证券交易所、中介机构帮助协调解决。

  (三)加强中介行业信用监管。鼓励实力强、信誉好的境内外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积极参与我县企业上市服务。严肃查处上市相关中介行业的作假、欺诈行为,净化中介服务市场。

  (四)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多渠道融资。对上市前急需发展资金的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办应协助企业寻找战略投资者和引入创业投资企业参股,筹措发展资金,为上市创造条件。

  (五)加强企业上市的培训和宣传。适时聘请上市运作专家授课,通过举办企业上市培训班、研讨班,加强资本市场、资本运作和企业上市规则基本知识的培训,及时通报资本市场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交流企业上市工作经验,帮助上市后备企业提高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上市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改善人才环境。落实上市后备企业员工与本县居民同等就学待遇,优先办理上市后备企业引进人才户籍迁入。

  六、其它事项

  (一)本《意见》中专项资金申请补助的程序:符合申请专项资金补助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上市办审核后报请政府审批,财政部门办理兑现。

  (二)本《意见》有效期内,如果上级新增出台企业上市鼓励扶持政策,且政策扶持条款多于或补助标准高于本意见规定的,则直接贯彻执行。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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