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04100-0200-2007-00064
  • 备注/文号:明政办[2007]68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07-08-31
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溪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来源:明溪县政府 时间:2010-01-22 11: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省、市属驻明有关单位: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溪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07年8月15日县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明溪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暂行)

  明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查,并经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健全,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遵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一年内未发生零售药店经营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全天候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 营业人员需经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营业时间内要保证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有计算机专职操作人员,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结算清单和有效的收费发票。

  第五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二份):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副本及复印件;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名册和职称证书复印件;药店营业员名册和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书复印件。

  第六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牵头组织县定点零售药店评审委员会成员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 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已获得定点零售资格的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八条 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定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九条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分别管理、单独建帐,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协助与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 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和费用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 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费用结算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审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办法及程序:

  (一)成立县定点零售药店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委员由县物价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监察局分管领导和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主任组成。

  (二)审定、确定工作按“一年一定”和滚动调整。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县定点零售药店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定点零售药店(含现有)进行年度审核。年度审核可视情况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年度审核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考核结果,视不同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规定期限内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经营资格。对年审合格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发给合格证,继续签定协议。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滚动调整,对需新加入的定点药店要按照“布局合理、管理规范”的原则,将空缺的定点零售药店经营资格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对愿意承担医保定点零售的药店,由业主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定程序:

  1.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初审: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零售药店,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告时间内,向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和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具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条件的,3天内提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实地复审。

  2.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接到县医疗管理中心初审材料后,3天内组织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对初审合格的零售药店进行实地检查核对,对符合条件的,提交县定点零售药店评审委员会评审。

  3.县定点零售药店评审委员会评审:复审后,10天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议,对复审合格的零售药店采取无记名打分的形式进行评审,按得分情况从高到低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预备资格。

  4.公示:经评审通过并获得预备资格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县有线电视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予以颁发定点零售药店资格标牌。

  5.签定协议: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与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医药 经营 办法 通知

  县有关单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监察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07年8月3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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