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04100-0200-2007-00056
  • 备注/文号:明政文[2007]70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07-07-19
关于印发明溪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明溪县政府 时间:2010-01-22 10:4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省、市属驻明有关单位:

  《明溪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6月26日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九日

  明溪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解决农村融资担保难问题,促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贷款通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三明市中心支行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金融指导意见的通知》(明政办[2006]5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它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是指抵押人将经合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附带地上种养物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二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通过承包、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或者其它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可用于办理抵押贷款:

  (一)具备持续生产能力的果场、茶园、养殖场、农业种植基地及其它符合抵押条件的农村土地;

  (二)土地经营权合法取得,并拥有具备法律效力的权属证明材料(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合法合规的承包经营或租赁合同);

  (三)土地经营权产权关系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规政策(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抵押的,还应经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四)土地经营权符合抵押登记条件;

  (五)经营土地没有改变农业(渔业、牧业、林业)用途。

  第三章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抵押价值认定和登记

  第六条 在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成立前,由贷款人对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进行认定。价值认定的一般原则:土地经营权抵押价值=年租地平均收益×经营期限+土地上种养物价值。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中介机构成立后,由该中介机构对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进行评估。

  第七条 县农业局为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部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必须出具经土地所有人(村集体)、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确认的抵押登记申请书,并持下列文件向县农业局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二)抵押人身份证;

  (三)抵押合同;

  (四)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资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土地承包经营租赁合同等);

  (五)地上种养物情况说明;

  (六)抵押登记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于收到申请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并出具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一式五份)(见附件2),登记机关、土地所有人(村集体)、贷款人、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抵押人各留存一份。

  第九条 登记的变更参照第七条办理。

  第十条 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持还款证明,到登记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登记情况报土地所有人(村集体)、乡(镇)农业服务中心。

  第四章 抵押物的监管与处置

  第十一条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和土地所有人(村集体)应加强农村土地的流转服务与管理,对抵押清偿贷款的土地经营权采取协助流转等方式进行处置,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 处置已作抵押的土地经营权及种养物,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转让。贷款人依法通过交易市场将抵押物进入流转市场,通过获取转让收益清偿贷款本息。

  (二)变现。发生借贷双方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依法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诉讼。当贷款人与借款人、抵押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土地经营权时,贷款人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四)其它合法形式。

  第五章 贷款的操作

  第十三条 贷款人以“办理自愿、风险自负、收益自理”的原则,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发放。

  第十四条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操作程序:

  贷款申请(申请人提供土地经营权等有关资料)→贷款调查→贷款审批→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贷款归还。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必须符合贷款人规定的基本条件,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当向贷款人出具经土地所有人(村集体)、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确认的抵押登记申请书、土地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地上种养物情况说明及贷款人要求的其它材料。土地合作社等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成立的经济组织还须提供工商注册登记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章程等文件。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取得贷款必须用于农业生产、农业开发。

  第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土地经营权抵押认定价值的70%。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按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确定。

  第十八条 贷款形式由借贷双方约定。单笔贷款金额超出土地经营权抵押认定价值的可以采取其它担保方式作为补充。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单位及个人提供补充担保。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信贷操作规程等办理。

  第二十条 贷款人、抵押登记部门、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构等业务相关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后,借贷及抵押当事人因农村土地经营权发生争议的,县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和贷款人、土地所有人可以组成联合小组,协调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人行负责解释。

  附件:1.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2.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 贷款 方案 通知

  县有关单位(部门、机构):县农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人行、农村信用联社、工行、建行、农行、银监办。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7月19日印

  附件1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抵押人

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地 址

 

抵押权人

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地址

 

抵押物情况

土地所有人

土地坐方位

土地面积

经营期限

地上种养物

抵押认定价值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抵押担保范围

 

抵押起止时间

 

申请人(抵押人)签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抵押权人)签章

年 月 日

土地所有人(村集体) 年 月 日

乡(镇)农业服务中心

年 月 日

登记机关审核意见

登记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证

  编号

抵押人

 

抵押权人

 

抵押认定价值(合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抵押起止时间

 

土地所有人

土地坐落方位

土地面积

土地经营期限

地上种养物

抵押认定价值

           
           
           
           
           
           
           
           

合计

         
               

  经审查,该土地经营权已抵押,合法有效,准予登记,特发此证。

  负责人 (盖章)

  农业局(盖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五份,登记机关、土地所有人、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贷款人、抵押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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