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SM04100-0200-2007-00025
  • 备注/文号:明政[2007]5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07-04-27
关于印发明溪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明溪县政府 时间:2010-01-21 15:4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市属驻明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明溪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2日县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明溪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和价格,按照国家住宅建设标准设计建造,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在城区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批准制度。城区每个城镇户口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性优惠购房,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第四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县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明溪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结合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区总体规划要求,做好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储备工作。

  第七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县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区总体规划、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及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储备情况,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工作。

  第八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储备情况,编制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

  第九条 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合理安排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规模,并做好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在城区的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统一纳入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在土地年度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县财政负担。

  第十三条 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政策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贷款利率享受优惠利率。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单位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或其它贷款。

  第十四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应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制和招标投标制度,并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开发建设。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投标单位和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的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方案要充分考虑我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实际需要。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节水、节能、节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为中小套户型,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含公摊面积),严禁大户型、超大户型和复式户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确定的具体户型建筑面积和设计方案,必须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施工图进行施工建设,不得随意改变户型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其开发建设和施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终生责任,开发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时必须向买受人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质量保证书的承诺承担保修责任。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与城区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

  第二十一条 县物价局会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出台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要求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测算,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用的监管,为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提供有力依据。严禁将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经营性用房和其它商品用房的建设费用摊入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成本中。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经县物价局会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确定和批准后,必须及时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单位在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其价格不得超过批准的销售价格和浮动幅度,严禁在价外收取任何未经批准的各项费用。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评分细则,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县城区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具体制定,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区城镇居民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我县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评分细则,并经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单位在销售前必须按规定办理预售许可证,销售单位持预售许可证申请批准销售价格;销售单位必须将经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名称、销售价格、数量等相关信息在明溪政府网站、县政府政务公开栏或县有线电视台等媒体上公示7天,并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地点显著位置公布相关的批准文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程序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应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向销售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明溪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申购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经销售单位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后,由销售单位统一报县房改办审核。

  (二)县房改办应在15日内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对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评分细则进行评分,并将评分结果按分数高低顺序排列,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在15日内对申请人的评分情况进行审核,符合购房资格的申请人名单及评分情况由销售单位在明溪政府网站、县政府政务公开栏或县有线电视台等媒体公示15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对象购房资格和评分有异议的可向县监察局进行举报。举报情况由县监察局会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在公示期满后7日内进行核实,经核查属实的,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取消申请人购房资格,并将核查情况和取消决定通知申请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在7日内批准申请人购房资格,并按评定分数高低顺序排列。

  第二十六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

  (一)取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申请人,应按售房单位规定的选房时间和地点参加选购,在规定时间内申购人或其代理人未到现场的,视同放弃购房资格,并顺延下一购买资格人;委托他人代理选房的,必须提前办理授权委托书,并报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二)申请人确定房号后,应按销售单位规定的时间内缴清购房款及其它有关税费,逾期未缴清者,视同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并顺延下一具有购房资格的申请人。

  (三)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申请人,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购房的,应重新申请。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享受政府指导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闽政[1995]40号)及其它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超标面积部分按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出售,具体价格由县物价局会同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范围内商业性用房应委托拍卖公司拍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范围内不宜出售的其它用房,由县政府按成本价统一收回后,交县房改办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买受人按购房款的2%缴纳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和公用设备的专项维修基金。经济适用住房维修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具体使用办法参照建设部、财政部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执行。

  第三十条 销售单位统一填报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花名册,并附申请人经批准的《明溪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购房发票和维修基金缴款凭证等有关材料,报县房改办审核,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后,由销售单位统一代办申请人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十一条 县房产管理所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时,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书备注栏详细标注经济适用住房、享受政府指导价的建筑面积和按市场价购买的建筑面积;县国土资源局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证书时,应在土地使用权证书备注栏上详细注明划拨土地面积和出让土地面积。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上市时由县房产管理所在受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按交易总额5%代政府征收收益金。

  第三十三条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在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的,必须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并以换购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的申请人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申购人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明溪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中的各项信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各自职责,如实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经济适用住房的,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应当注销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收回该经济适用住房,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故意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五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明溪县2007年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和评分细则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27日印

  附件:

  明溪县2007年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和评分细则

  根据《明溪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确保客观公正地做好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工作,切实维护广大群众的权益,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区城镇居民的住户实际,制定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和评分细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

  在我县城区每个城镇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性住房。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且属于以下条件之一。

  1、无房户;

  2、住不成套房住房;

  3、有成套房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包括公摊面积,下同)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4、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危险住房。

  (二)申请人家庭上年度总收入在1.6万元以下或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5000元以下。

  (三)申请人家庭具有明溪县城区城镇居民户籍满3年(含3年)以上。

  (四)申请人在2000年11月1日(含2000年11月1日)以来未在住房二级市场出售住房。

  (五)申请人婚姻状况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婚家庭;

  2、离异有子女共同生活(以法院判决书或协议离婚书为准,下同)再婚家庭;

  3、离异无子女共同生活再婚家庭;

  4、离异有子女共同生活未婚家庭;

  5、未婚或离异无子女未婚的,男满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女满28周岁(含28周岁)以上。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评分细则

  (一)申请人住房状况评分标准(本项满分60分)

  1、无房户申购人:按60分满分计分;

  2、住不成套住房户申购人:按40分计分;

  3、有成套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申请人:按30分计基本分,人均建筑面积比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每减少1平方米,分值增加3分。

  (二)申请人户籍状况评分标准(本项满分25分)

  申请人家庭具有明溪县城区城镇居民户籍满3年(含3年),评分每人均达3年(不含3年)以上开始计分。每人户籍年限每增加1周年得1分,每人户籍超过半年不满1周年按1周年计算,每人户籍少于半年不计算,户籍计算时间截止房源公示日。

  (三)申请人婚姻家庭状况评分标准(本项满分为15分)

  1、已婚家庭:从婚姻登记日计算,每1周年婚龄得1分,婚龄超过半年不满1年按1周年计算,少于半年不计算。婚龄计算截止时间至房源公示日。

  2、离异有子女共同生活再婚家庭:婚龄从第一个孩子出生时间开始按周年计算,每1周年婚龄得1分,婚龄超过半年不满1年按1周年计算,婚龄少于半年不计算。婚龄计算截止时间至房源公示日。

  3、离异无子女共同生活再婚家庭:婚龄从最后一次婚姻登记日计算,每1周年婚龄得1分,婚龄超过半年不满1年按1周年计算,少于半年不计算。婚龄计算截止时间至房源公示日。

  4、离异有子女共同生活未婚家庭:按最大子女周岁计算,最大子女每周岁得1分。子女周岁时间计算截止房源公示日。

  5、未婚或离异无子女的未婚申请人,男满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女满28周岁(含28周岁)以上,每增加1周岁增加1分。周岁时间计算截止房源公示日。

   三、其他细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评分结果从高到低进行选购,若因末位分值并列相同而使入围人数超出房源总量的,末位分值并列相同者按抽签决定入围购房人。

  2、因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中的拆迁户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不受(二)、(四)条款限制。

  四、明溪县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和评分细则根据我县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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