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SM04100-0200-2003-00003
- 备注/文号:明政[2003]2号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
- 公文生成日期:2009-07-15
为加强和规范动物防疫工作,有效控制和消灭动物烈性传染病,确保我县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2002年13号令)和《福建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凡严重危害我县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烈性传染病,由动物防疫部门依法实施强制免疫。对实施强制免疫的牲畜由动物防疫部门建立免疫档案,并对猪、牛、羊佩带免疫耳标。任何动物饲养场(户)、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动物防疫部门对动物实施强制免疫和实行免疫标识制度。
二、动物免疫耳标由各乡(镇)畜牧兽医站动物防疫员负责对猪、牛、羊实施免疫时一并佩带,免疫耳标统一固定在动物左耳,从境外调入的饲养动物,需再次实施强制免疫的,免疫标识佩带在右耳,同时重新建立免疫档案。猪、牛、羊规模饲养场,经县畜牧主管部门批准,在乡(镇)动物防疫人员的监督下,可由本场具备条件的专职兽医人员对动物实施免疫,并佩带免疫耳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取或使用非法免疫耳标。
三、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猪、牛、羊必须凭免疫耳标和检疫合格证才能上市、买卖和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屠宰、运输无免疫耳标的猪、牛、羊;凡进入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场和乡(镇)所在地的猪、牛、羊,由动物检疫员在查验动物检疫证明的同时,必须查看有无免疫耳标,对无免疫耳标或免疫耳标不符合规定的,均视为未经计划免疫,必须隔离观察7天以上,若无疫病的方可屠宰。隔离观察期间的费用由货主承担。
四、动物免疫耳标必须一次使用,由动物检疫员在动物屠宰时回收,统一集中交县畜牧兽医站销毁,不得重复使用。
五、在实施动物强制免疫和实行免疫标识制度时,按照财政部、物价局[92]价费字45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防疫工本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费用。
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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