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2019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要求进行编制。报告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个部分组成。本年报的统计数据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年报电子版在明溪县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给予公布。如对本年报有任何疑问,请与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联系(地址:明溪县雪峰镇民主路459号;电子邮箱:mxfgj@126.com,邮编:365200,电话:0598-2813446)。
一、总体情况
我局根据县委、县政府及县公开办的安排部署,严格落实《办法》《任务分解表》以及《条例》的要求,结合机构改革新增职能,围绕经济社会发展政策、重大建设项目审批、价格调节管理等重点领域,进一步落实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局公开栏上墙公开、会议通报公开、印发文件资料公开、县图书馆、县档案局公开查询等形式,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19年我局主动公开各类信息28条,其中:政策、规范性文件类信息7条,行政许可类11条,重大建设项目信息6条,人大政协提案答复等其他类信息4条。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产业扶持政策公开。按照新修订的《明溪县县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支持我县“三新”产业、省政府确定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我县传统优势产业提升、回购盘活园区闲置土地和厂房等项目建设,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企业补助项目在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及时进行公示公开,确保政策执行公开、透明。
2.重大项目审批公开。按照《明溪县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案》要求,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县级综合档案馆建设项目、县药谷小镇主干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复函,以及县职中桥建设项目、一中改扩建项目、实验小学路口提升改造工程、红豆杉路电力架空线路下地土建工程、经济开发区3号公共应急池工程等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函。
3.价格管理信息公开。加强民生价格信息发布,按照《福建省稳价控价机制工作方案》,每周二、周五在县政府门户网明溪价格监测专栏发布城区食品 (36种)、建筑工程(30种)等涉民商品价格信息;同时,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布“平价商店”实施方案、价格认定管理办法、废止一批定价批费文件的通告、墟天班车票最高限价、县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等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4.人大政协提案公开。公开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号关于药谷小镇规划建设医养中心的建议、第2号关于明溪县总医院食堂宿舍楼建设项目的建议、第3号关于将夏阳自来水厂改扩建工程列入2019为民办实事项目并给予资金支持的建议答复情况,并公开县政协十届三次会议第2号关于优化我县营商环境的建议答复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情况
2019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加强信息管理
1.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办公室主任专门负责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工作,落实信息发布“三审”制度,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政府信息。
2.强化工作落实。严格按照县政府办要求,按时公开本单位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为社会公众对政府工作的广泛监督提供条件,促进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
3.及时发布信息。凡需公开的政策、文件、信息,均按照公开时限要求,在信息形成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公开,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性。
(四)加强平台建设。
1.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建立专人专管机制,加强工作人员管理,由专人负责政务信息收集、送审和发布,并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规范政务公开工作。
2.优化项目审批服务。按照能简则简、能并则并原则,在企业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方面,由原来的69项精简至38项,其中保留27项,合并33项为11项,取消9项,同时优化服务方式,深化网上预审、网上审批、并联审批等“互联网+政府服务”模式和审批服务“绿色通道”,为重点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3.加强宣传阵地建设。充分发挥微信群、政务公开栏等宣传阵地作用,及时准确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和办事服务工作,确保政务公开规范有序。
(五)强化监督保障。
1.加强日常监督。严格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由局分管领导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信息公开全面、及时、准确。
2.规范公开程序。建立公开信息审核机制,按照信息公开“三审”要求,经撰写人、股室负责人、局领导审核签字后能公开政务信息,并将审核资料存档备查。
3.2019年我局未发生因不履行政务公开义务而产生的责任追究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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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制作数量 |
本年新公开数量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4 |
0 |
0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51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33 |
0 |
0 |
行政强制 |
2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
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8 |
61035元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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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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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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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1.存在问题。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对主动公开、已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分类把握不够准确,缺乏相关业务培训;同时,对机构改革后新增的职能了解不清,把握不准,造成信息公开工作较为被动,效率不高。
2.改进措施。组织业务人员学习新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结合机构改革新增职能,进一步明确需主动公开和已申请公开的范围,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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