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是指对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或符合重度残疾人、支出型困难、低保边缘家庭等入保条件,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政府以货币补助为主要形式,保障其收入达到当地低保标准的社会救助制度。
本县户籍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符合低保条件的,可按程序申请低保。
申请城乡低保,应当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如实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申请对象和法定义务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判决书);
2.申请对象和法定义务人履行授权低保工作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授权书;
3.家庭成员中有患重大病的或残疾的需分别提供疾病材料(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住出院记录材料、医疗费用发票和新农合出具的住院补偿单)或残疾证明(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残证明);
4.家庭成员中有就学的需提供在校证明及相关费用票据;
5.申请人家庭常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符合户籍迁移规定的,应当将户籍迁至常住地后方可提出申请;暂不具备户籍迁移条件的,需提交户籍所在地出具的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
6.村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房屋有出租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
7.就业收入证明(有用工单位的由单位提供,没有用工单位的由村居委会根据实际收入出具;失业人员,应当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培训和推荐就业记录材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意外事故伤害鉴定及相关理赔或裁决材料;死亡火化证明;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服刑劳教证明;下落不明2年以上的需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判决书或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材料等)。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申请。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的全部内容,限期30日内补充完整并提交。

明溪县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
明溪县雪峰镇人民政府 咨询电话:0598--2813746 办公地址:明溪县雪峰镇中山路655号
明溪县城关乡人民政府 咨询电话:0598—2810066 办公地址:明溪县中山路108号
明溪县瀚仙镇人民政府 咨询电话:0598--2790747 办公地址:明溪县瀚仙镇石珩新村1号
明溪县胡坊镇人民政府 咨询电话:0598--8753710 办公地址:明溪县胡坊镇胡东街37号
明溪县沙溪乡人民政府 咨询电话:0598--2781026 办公地址:明溪县沙溪乡沙溪村1号
明溪县夏阳乡人民政府 咨询电话:0598--2739146 办公地址:明溪县夏阳乡夏阳厝1号
明溪县盖洋镇人民政府 咨询电话:0598—2720103 办公地址:盖洋镇北大街7号
明溪县夏坊乡人民政府 咨询电话:0598—2706051 办公地址:明溪县夏坊乡夏坊村新街1号
明溪县枫溪乡人民政府 咨询电话:0598--2750003 办公地址:明溪县枫溪乡枫溪村新街1号
不收费
(一)家庭人口方面的认定
户籍登记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成员为准。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鼓励成年子女陪伴照顾父母,对父母与成年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既可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低保,也可视为父母、成年子女两个家庭分别申请低保。父母申请低保的(有2个以上成年子女的,应视其他子女家庭情况再行认定,原则上不予列入),成年子女(含非共同生活的)可一律核算应给付的赡养费并计入父母家庭收入。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成年子女已常年在外生活但户籍未迁出的,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而挂靠户籍的;
2.连续三年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3.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
4.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如:现役军人等)。
(二)特殊家庭或人员的申请认定
1.因病(伤)致贫家庭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①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不含按规定可扣除的就业成本、可免除核算的就业收入和其他不计家庭收入的部分,下同)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②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
③疾病(人体损伤)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
(2)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患者(伤者)可单人入保。
2.因残致贫家庭
(1)残疾人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①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同期发生的残疾人康复治疗、康复训练、照料护理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各类保险补偿、救助捐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实际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②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
③仍需进行后续康复治疗、康复训练或照料护理。
(2)残疾人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残疾人可单人入保。
(3)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指主要靠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子女)的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本人或其供养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①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其中精神、智力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三级及以上);
②无工作单位、未灵活就业且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
③本人无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收入及其他经常性收入,或上述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④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⑤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8倍。
3.因学致贫家庭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户入保:
①家庭成员中有国家统招全日制非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限于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学生或接受学前三年教育的儿童。
②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扣除一学年教育费用刚性支出(指获得政府和社会资助后由个人负担的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实际支出;就读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进入非普惠性幼儿园的,其自付费用超出当地公办同类学校、同校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或普惠性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部分不予扣除)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③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
④学生(学前儿童)仍接受上述教育阶段的教育。
(2)家庭收入介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100%,其他条件符合以上相应规定的,学生(学前儿童)可单人入保。
4.多重原因致贫家庭
存在多重致贫因素的家庭,只要符合因病致贫、因残致贫、因学致贫任何一类的认定条件,可相应按户入保或单人入保。在核算家庭收支时,其实际发生的医疗、康复、教育费用等刚性支出可从家庭收入中一并扣除。
5.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3 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交由宗教活动场所出具并且经场所所在地宗教工作部门、民政部门确认的本人收入证明、在现任职宗教活动场所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等材料,长期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还应当提交本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时间证明,可按单人户申请。
(三)家庭收入核算的认定
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各类扶贫帮困资金,不计入低保申请人申请人家庭收入。
低保申请人已实现就业的,可按其就业收入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扣减就业成本;就业不稳定且难以确定其实际收入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核算其就业收入,并相应扣减30%就业成本;残疾人就业收入,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扣减就业成本;确需照护家中失能半失能老人、婴幼儿、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或有怀孕、哺乳等特殊情形的,可免除1名有劳动能力的低保申请人的就业收入(免除核算的就业收入为申请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就业收入平均数)。在计算法定义务人应给付的赡养(扶养、抚养)费时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信息核对问题的认定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低保时,其他非共同生活的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家庭成员(授权核查的人员指:申请人本人及配偶、所有儿子媳妇及女儿女婿、由祖(外)父母抚养长大的孙(外)子女及其配偶)应一并填写《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和《申请城乡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以便核查其赡养、扶养、抚养能力。
2.被他人借用身份信息办理相关事项而造成信息核对出现异常的,应要求被借用者及时予以纠正。
3.在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截止时点,家庭成员银行账户合计余额符合规定,但交易流水记录金额较大(合计超过15万元)的,应要求其提交资金来源和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说明。拒绝说明或说明不实的,应予以退保。
4.对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现未开展经营的对象,应要求其及时注销。
5.对有机动车辆已转让、已报废注销、已被法院等部门封存或拍卖的,需提交相关有效佐证材料。
6.法定义务人中具有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低保标准8倍、核查期间内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合计银行往来交易流水达30万元以上的家庭、经商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指:以维持生计经营的小规模便利店、维修店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除外)、拥有机动车辆(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小型农用车和工具车除外)、非普通商品住房等生活宽裕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认定其具备保障低保申请人基本生活的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低保申请人不符合低保条件。
以上银行交易流水中如含有重大疾病治疗、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危房改造等刚性支出以及小额扶贫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必需项目,有确切证明的,给予相应扣除。
(五)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核算补助的认定
救助保障标准类型分为全额救助、差额救助两类。
1.以家庭为单位的救助保障标准:城乡低保金额原则上按照城乡低保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基本计算公式为:家庭月城乡低保金额=(月城乡低保标准-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数。
2.特殊人群救助保障标准:
(1)按户入保的,根据刚性支出扣除后家庭收入核算结果,可分别给予全额、差额救助;
(2)单人入保的,原则上给予全额救助。